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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球最北端的北冰洋,常年被冰雪覆盖,人类活动极少。近年来,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北冰洋海冰加速融化,进而所引发的资源开采、环境保护、气候监测、航道运输等问题都使得该地区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中国是一个在国际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负责任的大国,并且在地理上属于比较靠近北冰洋的国家,如何更好地参与北冰洋治理、取得应有的权益、使国家的各种行为具有依据,是本篇文章写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目前北冰洋法律治理体系包括属于硬法规范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但这种全球性的公约对北冰洋地区的特殊性关注较少;此外还包括宣言、指南等软法规范,多是针对北冰洋特有问题进行研究得出的文件。北极理事会(Arctic Council)就是出台这类软法规范的主要实体,是解决北极事务的专门性组织,在北冰洋地区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仅是北极国家(Arctic Country)的“俱乐部”,而且是一个设有永久参与方(Permanent Participants)、观察员(Observers)类别,吸纳了北极原住民、非北极国家、国际组织等多重主体的政府间高级论坛。关于北极理事会的性质到底是否属于国际组织一直存在争论,而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北极理事会属于论坛性质的国际组织,拥有各种类型的参与者,会议制度层级分明,组织架构稳定,形成的文件以软法规范为主、在特殊领域辅以有约束力的协定。并且,伴随着国际社会对北冰洋地区关注的加强与北极事务的日益繁杂,北极理事会要想提高自身在北冰洋地区的行动力、加强组织的国际影响力,势必要进行自我发展和暗含权力扩张。而在实际上,为了更好地实现北极理事会成立宣言中的宗旨,该组织确实在组织架构上做出改变进行调整,加强了职能,扩张了缔结条约的能力,在海洋搜救、环境保护和科学合作三个领域出台了相关协定,已经是一个具有国际人格的重要的国际组织。我国得以进入北极理事会的圈子是在2013年,在基律纳部长级会议上被接纳为观察员;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我国对北极事务虽有意识需要参与,但重视程度还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当认识到参与北极治理的重要性并加大、加快、加重北极参与的行动之后,却又受到某些北极国家的恶意猜忌。若想更好地在北极理事会中发挥作用、进而参与北极地区的治理,首先需要对这个组织本身有着更为深刻、全面的了解。本文运用了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首先定位北极理事会的法律性质,然后进行反向检视,以国际组织普遍的评价体系为框架,从参与者、组织架构、会议制度、法律文件的性质等角度,一一检视北极理事会以进一步论证其法律性质,并在此检视过程中深刻认识到了该组织的构成和运作机制。此外,再加上该组织借助暗含权力理论正当扩张自身职能的机遇,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中国继续深入参与北极事务的方式方法。在尊重北极理事会现有规则体系的前提下,根据其《议事规则》、《观察员手册》等文件中所有涉及到观察员的制度,我国在今后参与北极理事会的实践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制度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会、表达意见,在会外多进行非正式游说,向北极国家和其他各参与方展示中方的决心和能力,并抓住该组织职能扩张与发展的机遇,为本国对组织事务的参与谋求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