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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颁布,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得到进一步的明确,解决了一直以来在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方面的部分争论焦点,如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时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离职原因对协议效力的影响等问题。但是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还是不能很好的被运用来解决竞业限制协议在具体运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出协议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争议运用法律和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解决。对于存在法律规定的问题,则探讨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对于我国法律暂无规定的问题,则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如此一来,法院能够更准确利用这些规定进行裁判;用人单位可以制订更符合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减少纠纷的发生;劳动者也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规定,并利用相关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文除摘要、引言外,共四章。第一章从竞业限制协议的含义入手分析其法益冲突及处理这些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第二章是对竞业限制协议出现三种形式即个人契约、企业规章、集体合同进行分析。经分析,笔者更赞同竞业限制协议通过个人契约的形式出现,并支持在劳动关系刚成立时就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中约定的竞业限制,由于竞业限制是属于劳动条件部分,应特别跟劳动者说明,并征求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笔者不赞同通过集体合同对竞业限制进行约定,因为其属于概括性的规定,不能考虑到具体情况。第三章是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所要考量的因素进行分析。首先是主体资格问题,分别对劳动者及劳务派遣中的主体资格问题进行认定;其次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审判实务需要,在当前阶段,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但对保护商业秘密以外的权益则可以通过不断审理相关的案件来增加审判经验,而不宜作为一项原则予以普遍适用;最后是经济补偿金问题,笔者表达自己对《司法解释(四)》中经济补偿金条款的理解,并认为可在劳动期间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需明确表示。第四章是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救济。在程序上,明确诉讼程序并提倡引入禁令制度;在实体上,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研究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