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也认为:共同犯罪只包括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能够以共同犯罪论处。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客观存在的,应当从立法层面上扩大共同犯罪的范围。通过对各国刑法、判例的比较以及对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学科的研究,本文对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依据、成立条件、成立范围以及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全文主要分为五章:
第一章主要概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理论。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基础与不同的理论学说;借鉴了各国与地区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经验。
第二章主要论证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依据。文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论证了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必要性和实际的可行性。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条件。前提条件主要对共同注意义务进行分析;主观要件则分析了共同过失的基本类型,并比较了意思联络与犯意联络的不同;客观条件则主要偏重于对共同过失行为的分析。
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肯定了过失教唆犯、过失帮助犯的存在;分析了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区分了过失同时犯与共同过失犯罪。
第五章主要论证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讨论了刑法对共同过失行为人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等等。
最后,本文对我国刑法条文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言,并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