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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我国提高全社会医疗卫生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自建国初至今,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药品价格经历了全面管制、自由定价、再到目前加强管制几个阶段。近年来,随着药品价格的不断攀升,药品价格虚高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虽然,自1997年以来已连续24次不同方位、不同形式、不同品种调整药品价格,药品价格管理部门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但仍与人民群众的期望相距甚远。药品价格问题是药品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涉及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利益,药品价格的控制和管理,既涉及卫生政策,也涉及产业政策。从卫生政策的角度考虑,降低药品价格有利于提高人们对药品的有效需求,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但从产业政策角度来看,一味地降低药品价格,又会限制医药产业发展,不利于研究和开发新药、特药,等等。所以,对于这样一个和每个人的生命健康都息息相关的药品价格问题,如何监管?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是应该强化还是弱化?地方政府在药品价格监管的职能和作用如何体现?这就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包括结论在内共分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指出虽然自1997年起中央和省级药品价格主管部门连续24次降低药价,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又多次公布政府定价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但仍有大量处方药游离于政府监管范围之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虚高价格仍然比较严重,政府的降价政策效应大打折扣,老百姓对药品降价的感受并不明显,药品市场上仍普遍存在药品价格虚高现象;提出在药品市场中,经济转型期药品生产企业、经营销售商(主要指医院)以及医生追求实现自身权益最大化,是产生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直接原因,政府监管体制机制缺陷引发的政府管制失灵是产生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第二章是论文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基础。以准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第三方管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指出药品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而政府在对作为准公共产品的药品提供过程中,政府官员、制药商、医疗机构都是理性“经济人”,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且他们在药品市场博弈中,由于药品的特殊性以及政府与制药商之间、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政府对药品价格管理存在越位缺位、监管不力、权力寻租等现象,从而导致药品价格监管的市场和政府“双失灵”,由此,阐述药品价格引入第三方监管的可能性,强调政府对药品价格监管的必要性。第三章是以江西省为例对当前药品价格虚高的实证分析。从江西省332家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院2009年第一、二季度医药费用数据进行系统地分析,实证分析出药品费用明显上升较快,药品价格仍然居高不下,并着重指出目前分散且缺乏配合协调的省级地方政府药品价格监管体制对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造成药品价格虚高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省级地方政府药品价格监管体制机制缺陷引发的政府管制失灵是产生药品价格虚高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是省级地方政府药品价格监管缺失分析。通过对现行省级地方政府药品价格的监管体制的介绍,分析了现行省级地方政府药品价格的监管制度安排存在监管主体多头设计、监管职能缺位与越位、监管方式的有效性不足、监管手段单一以及医药产业的地方保护行为等缺陷。第五章是创新省级地方政府药品价格监管的对策。针对现阶段省级地方政府药品价格监管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方法及创新现行省级药品价格监管制度的对策和思考。作者认为,本文的可能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重构独立的省级“大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引入第三方参与药品价格监管等建议。这些建议,切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地方政府改革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对改革和创新省级地方政府药品价格监管制度具有较强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