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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对2008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在其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的情况下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2008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基层法院不再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这不仅导致了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案件再审基本职能的弱化,而且其职能边缘化趋势也日益显露。为此,学术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均出现了有关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存废之争。主张废除者认为,在现实条件下,针对数量极少的再审案件专设审判监督庭,闲置并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故应当废除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而主张保留者认为,基层法院再审案件的数量虽然有限,但可以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不仅不应当废除,还应当加强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力量,并对其监督职能进行重新定位,如案件流程同步监督、案件质量监督管理。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有关修改,实际上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的重新配置与工作机制改革提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2013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有条件地赋予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权,虽然这一立法改变意味着一部分申请再审案件将重新由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管辖,但是其职能改革与创新仍有必要继续探讨,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本文试图通过对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立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对该问题作一定深度的探讨,提出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改革创新的构想,希望有益于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的重新配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为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历史发展以及改革背景概述。文章介绍了在审判监督改革的浪潮中,各地基层法院为适应内外监督的形势需要,依据纠错原则,依法设立审判监督庭,以维护司法独立、权威与公正。文章同时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再审存在的问题,并针对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再审案件数量减少,职能弱化的情况,提出改革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存废的理论争议与问题研究。文章描述了学者关于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存废的观点,并指出基于审判监督庭的存在仍有其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笔者赞成对其予以保留。另外,根据实地调研结果,文章还着重从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和人员配置等方面阐述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现状,指出存在问题。第三部分为世界一些国家法院的审判机构设置及再审职能的比较考察。不同法系国家的法院构成存在差异。文章详细论述了两大法系中一些国家的法院结构及其再审职能,主要包括法、德、美等国。通过比较研究探索对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改革的启示意义,以期提供经验和借鉴。第四部分为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职能的科学设置与立法建议。文章从改革思路阐述职能定位的合理性。从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人员配备三方面进行阐述:机构设置上,应当在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内部分设再审和小额裁判异议组,案件流程监督管理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机构职能上,不同的内设机构需承担不同的职能;人员配备上,应加强审判监督庭队伍力量,实施人才轮岗制度。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基层法院审判监督职能改革提出了有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