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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不断的发展,反垄断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温和的解决法律争端的措施,已经被广泛的运用在反垄断法律实践当中。反垄断和解制度是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就其违法行为进行协商、谈判,并以“和解协议”的方式结案的一种非正式解决程序。该制度起源于美国,后来在欧洲各国开始慢慢推广,现在已经成一种趋势被世界各国广泛引进。反垄断和解制度的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节约执法成本,避免冲突、提高效率。强化了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体现了反垄断法公平、正义、效率的价值追求。一个法律的实施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我国反垄断法制定的时间短,法律实践较少,因此在和解制度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是:第一部分: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相关理论概述。首先对反垄断和解制度的概念进行阐述,分析其背景和得到广泛应用的原因,比较该制度与反垄断宽恕制度的联系和区别。然后对反垄断和解制度的价值和功能进行论述,为下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境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实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概括,主要考察了美国的“同意令”和“同意判决制度”、欧盟的“承诺决定制度”等。并为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些有益借鉴。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主要对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的分析,并对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概述。第四部分:为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提供了一些具体的建议。认为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的完善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虑。第一、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第二、完善具体的程序规则;第三、增加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制度;第四、完善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惩罚措施;第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对这些具体建议的论述,希望能更好的推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为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