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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国际经贸关系的加深,形形色色的民商事纠纷陆续涌现。国际商事仲裁以其特有的高效性、便捷性及保密性而愈加受到民商事主体的青睐,仲裁的范围也不断得到拓展。在传统理论中,反垄断争议一直因其浓郁的公法特性被阻挡在仲裁领域之外。而私人反垄断争议作为经济全球化下跨国企业如火如茶发展的产物,其数量却在急剧增加。传统行政及司法模式在处理上述争议时的弊端开始显现,私人反垄断争议领域呼吁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引入。作为反垄断法的发源地,1983年美国以三菱汽车案为开端,率先肯定了国际反垄断争端之可仲裁性;欧盟紧随其后,以具体判决间接同意将反垄断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此后欧美国家构建了各具特色的审查机制,既保证了反垄断裁决得以承认和执行,也保障了反垄断法的正常实施。中国的现行法律尚未对反垄断争议之可仲裁性问题做出清晰表态,也未有仲裁解决反垄断纠纷的实践。但现今我国与世界各国商事交流频繁,一旦出现反垄断争议,在欧美国家已广泛承认上述争议可仲裁性的背景下,我国势必将处于被动局面。本文重点从反垄断裁决承认与执行中涉及的关键因素展开论述,结合我国现行反垄断争议的解决格局,一方面证明此类裁决在现实中被承认和执行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提出我国在承认及执行此类裁决时急需解决的可仲裁性和司法审查两大问题。随后,笔者系统阐述了美国及欧洲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及具体司法实践,在借鉴其经验和优点的基础上为我国反垄断纠纷可仲裁性的确立及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提出建议,以便为我国未来承认和执行反垄断裁决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