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平装措施对商标使用的限制 ——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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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平装措施是一项主要针对烟草产品包装与商标的控烟政策,这一项措施的核心规定是去除传统烟草产品外包装上的装饰性与美观性的元素。不仅如此,烟草包装的烟草商标也去除商标原有的设计性元素,一律按照规定的字体和字号在规定的位置进行展示。因为实施烟草平装措施之后的烟草产品在外观上变得简单、统一,烟草平装包装又被称为朴素包装。澳大利亚政府在2011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烟草平装措施进行立法控烟的国家,其中包括《烟草平装法案》在内的一系列法规,显示了澳大利亚政府坚决控烟的决心。但是这一政策同时对烟草制造者们的利益产生了巨大的威胁,烟草商们认为烟草平装措施对烟草商标权利人行使商标自由构成了严重的限制,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对这一措施表示一致反对,并且因此引发了国内诉讼和国际诉讼。依据前述背景和情况,本文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引发的一系列商标问题,并通过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以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措施为切入点,阐述了这一措施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情况,分析烟草平装措施的颁布对烟草产品具体产生的影响和特殊要求。同时,该部分还分析了烟草平装措施在其他各国立法和实施现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介绍由烟草平装措施引起的烟草制造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包括国内诉讼、国际仲裁和WTO争端问题。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分析烟草平装措施对商标使用的限制。烟草平装措施反映的问题实际上是健康权和商标权之间发生了权利冲突。而本文讨论的健康权是指国家依靠积极方式、立法的方式履行宪法上基本权利的健康权以及国际人权法上健康权的国家义务。通过对比健康权和商标权的权利来源和价值位阶,得出结论:具有人权属性的健康权应当优先于法律拟制的商标权进行保护。同时,相较于司法方式而言,烟草平装措施通过立法方式是解决这两种权利冲突问题的较好选择。第三部分从法律层面对烟草平装措施限制商标使用进行分析。首先从烟草平装措施对现有商标制度的影响进行分析,尽管在烟草平装措施之下,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受到了限制,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商标权的保护体系,但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并未因此受到影响。同时,商标权人也无需担心,这会导致商标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因此,烟草平装措施并没有对商标功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也并不会动摇商标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和根基。其次,针对反对意见提出的烟草平装措施违反TRIPs协定相关规定的质疑,通过分析后认为烟草平装措施的规定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不会造成对商标注册的障碍、不会影响权利人阻止第三人使用其商标、没有违反第17条对于“例外”情形的规定以及公共健康是设置特殊妨碍的合理理由。第四部分指出我国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协议》(FCTC)的缔约国之一,同时作为烟草生产和消费大国,理应承担起签署协议时作出的承诺,积极履行控烟义务。这一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控烟相关的法律和存在的不足以及中国控烟工作所面临的各种问题。通过对各国现有烟草平装制度立法经验的学习,提出应当对我国烟草制品商标法法律制度进行完善,限制烟草商标展示形态(字体、颜色等)和展示环境(烟草包装、警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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