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拓展与完善了再审检察监督制度,其中第209条第二款限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次数。这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但与此同时,“一次申请”原则也阻断了当事人在部分特殊情形下寻求救济的途径,不利于错案的纠正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应当对《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二款作目的性限缩解释,亦或进一步界定申请再审检察监督事由的类型与性质,以实现该条款的立法初衷。与此同时,配合立法之外的司法工作改进措施,使赋予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进行再审检察监督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行使。论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在对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申请权进行再审诉权定性的前提下概述其内涵,结合诉的要素理论、诉讼标的理论等,分别从以相同事由再次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及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再审检察监督的角度对“一次申请”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法理分析,并于简要介绍其立法背景的基础上评析其立法价值;第二章根据实证调查得出的相关数据资料,分析“一次申请”原则存在的功能缺陷,在检讨“一次申请”原则在“不得再次”的现行立法表述下存在的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对“一次申请”原则的正确理解与适用;第三章提出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修改原则及方案,无论是明确申请再审检察监督事由的定性还是对该条第二款作目的性限缩解释,都旨在以立法、司法适用上的修改与调整来为当事人拓宽救济机会的渠道。此外,跟进并落实相关配套司法制度,从立法与司法适用之外寻求实现“一次申请”原则立法初衷的对策。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到-现今的四年多时间里,国内对于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制度已有不少的研究,但通过归纳相关的文献资料,大多数研究是从制度的宏观层面进行评析,很少有研究集中针对民事再审检察监督“一次申请”原则的合理性展开理论和司法适用层面的剖析,为数不多的相关研究成果也几乎全盘认可了该程序设定的合理性。故本文从涉及民事再审检察监督“一次申请”原则的相关法条细节着手,结合实证调查数据进行更深入的论证,在挖掘问题的基础上探索解决办法,以完善再审检察监督制度、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