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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商标法》中的一大突破,承认商标共有权,是解决我国由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转型期间所遗留的诸多历史问题的必经之路,也是市场经济时代为更好地体现对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的需要。然而,商标的基本价值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区分的前提是要保证对某一商标的独占性。因此,商标共有权制度由于其权利主体的复数性特征,决定了其必然是作为以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整个商标法律制度的例外而存在的。虽然从表面上看来商标共有权制度可能有违商标的基本价值要求,但是实际上这一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合理设计加以解决。那么,如何通过具体可行的规范构建,保障在同一商标拥有多个权利主体的情形下仍然可以发挥商标的区分功能,这在理论上非常具有讨论价值。基于商标共有权制度的特殊性,本文首先将试图从理论上对商标共有权的概念、特点及意义进行探讨,尝试说明在以商标专有权为核心的商标制度下商标共有权存在的合理性。然后,本文将重点分析商标共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存在类型,全面阐述商标共有权如何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取以及获取后的所有权形态,不同的获取方式和存在类型将导致商标共有权的行使、保护上的不同。在对商标共有权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之后,本文将着重分析共有商标的具体行使制度,包括共有商标的分割、转让和许可,以及《商标法》中规定的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对于商标共有权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力求细化商标共有权在具体实践中的各类规范,增强商标共有权制度的可操作性,将商标共有权在具体实施可能造成的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可能性降到最低,从而符合整个商标法律制度的要求。最后,本文将在明确商标共有权保护的三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分别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不同角度探讨对于共有商标权的保护制度——民事上,区分内部侵权与外部侵权;行政上,强调内部纠纷的调解和外部侵权的处罚力度;刑事上,对于严重侵权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采取“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完善立法疏漏。总而言之,本文将基于商标共有权制度其权利主体复数性的特征,构建不同于般商标权的保护制度,为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纠纷提供有益的思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