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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有罪宣告,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同一或同类性质之罪,且根据案件之情节可判断以往之刑罚不足以警戒其不再犯罪,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故意犯罪人。特别累犯制度作为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惩罚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重大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变迁,现有的特别累犯制度已经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适用范围过小、对累犯不得假释、未成年人可构成特别累犯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特别累犯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虽然,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其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如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等。但是应当看到,经过此次修改之后的特别累犯制度仍有一些值得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特别累犯的罪质范围仍然较小;二是对特别累犯绝对不能适用假释。由于毒品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害性和多发性,对其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刑罚规制,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特别累犯的罪质范围。对特别累犯绝对不适用假释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在承认累犯可以适用假释的前提下,对特别累犯加以严格的限制适用假释才是可取的。为了防止特别累犯的再犯,对特别累犯除刑罚适用外,应当构建预防性的保安措施和监管性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