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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然后2013年元旦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实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其中,庭前会议制度的修正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添加,庭前会议制度的雏形也由此构建。随后最高法和最高检又对这一制度的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自此,庭前会议制度正式确立。庭前会议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创新制度,它的设立打破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的直接过渡,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中间程序”,在当前的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鉴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这一特殊性及重要创新意义,笔者选择此题行文,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庭前会议制度概述,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概念、性质做出一个定位,为下面行文提纲挈领,打牢根基,本部分还包括对庭前会议制度作用价值分析,详细阐述了庭前会议制度的价值以及它所存在的基础,还论述了该制度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作用,为后文的论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第二部分是对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探究,力求追本溯源,从立法角度上分析设立庭前会议制度的目的;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域外庭前准备程序的相关制度;第四部分是实证研究,根据实时案例分析庭前会议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作用;第五部分主要论述了庭前会议制度在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则是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建议,借鉴国外法治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法律规定给立法者提一些能够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够让该制度更完整、有效的服务于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