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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违法阻却事由,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作为一项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其在刑法理论体系中被认定为排除犯罪性事由之一。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虽然刑法条文对正当防卫做出了规定,而且学界各位学者也对此研究过,但并没有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这个前提作系统的梳理,这些研究成果过于碎片化。有的认为可以防卫,有的认为不可以防卫,理论上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没有分门别类,导致学习,研究,以及司法实务中操作的比较混乱,这也势必会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同时,在司法审判中由于立法不清晰,以及学界的碎片化理论导致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也过于限制,显然不利于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大量文献的对比研究、整合观点后,并且作自身理解下的补充与总结,这样我们就可以对前述状况进行一个准确的判断,哪些行为可以防卫,哪些行为不可以防卫,以及可以防卫的情形中相应的防卫程度该如何把握,这样我们在学习理解,以及实务操作时会变得清晰化,明了化。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希望对正当防卫的理论予以补充。鉴于这样的思路,本文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对正当防卫的第一个条件—不法侵害的法律问题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点和不足。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不法侵害的属性理论进行梳理和总结概括。包括不法侵害法益侵害性,并分别介绍了侵害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以及侵害的程度要求。并对不法侵害的非法性进行了论述,以及急迫性的时间认定(它的起点和终点)以及特殊情况(防卫装置)的急迫性认定、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重点研究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内部各个罪名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区别对待)、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重点探讨公共利益是否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形),最后讨论了不法侵害的现实性(主要讨论的是偶然防卫的问题以及处理方式)。第三部分从不法侵害行为本身的类型入手,再细分为三个角度分门别类研究,第一个角度,首先是侵害者主观阶层的表现分类,对故意犯罪行为中敲诈性威胁进行了细致分析;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学界的观点基本一致,所以仅作整理呈现;对于无罪过的侵害行为重点讨论了被侵害者有无避让义务;以及无意识的举止行为;第二个角度从不法侵害的违法程度出发,重点讨论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到底是采取正当防卫手段还是采取民事救济以及它们直接的界限问题,接着讨论不违法行为到底能否防卫;最后一个角度从行为的划分方式,即作为与不作为,因作为的侵害行为观点并无分歧,所以不在此讨论,而仅讨论不作为的问题,并以国外观点整合加以总结和补充。第四部分从侵害行为的发出主体划分,讨论各个类型主体在实施侵害哪些是可以确定为不法侵害,哪些是不可以确定,哪些是边缘地带,以及被确认为不法侵害时,是否有需要注意实施防卫时的程度考虑的情况。第五部分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思考和总结。当前国内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这个前提的不足,本文指出不足的概括点,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