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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汽车产销量双第一的国家,但同时也伴随着交通安全事故数量的大幅攀升。多发的交通事故使整个社会遭受重创,也给个人带来了极大伤害。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的交通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我国仍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一个国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仍是事关我国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我国必须实施切实有效的举措,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体系,减少交通事故所带来的危害和损失,解决交通安全隐患。经国务院批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救助基金制度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救助基金制度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初步建立。根据《试行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暂行办法,但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体系在设计和运行实施方面仍有诸多缺陷。例如,救助基金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救助对象的局限性,救助赔偿限额的缺失等等。此外在操作层面,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救助基金运行机制,这给制度的推行造成了极大的制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笔者在第一部分中简要概括了救助基金制度的基础理论,系统分析和阐述了救助基金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并着重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是对域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发展模式和现状进行了分析和简要评价。第三部分系统分析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发展现状,在该部分提出了我国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例如,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运营模式不统一,基金适用对象不全面以及救助基金难追偿等。第四部分则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对策,包括进一步扩大救助基金来源,建立统一规范的运行模式,明确垫付基金的最高限额等,从而促进我国救助基金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