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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现今资本市场上非常活跃的投资手段,近年来在中国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私募的方式投资于非公开股权,通过价值创造而获利,具有私密性、灵活性和较高的风险性。而且,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尚不成熟,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本文重点研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制度。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引言简要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概况和特征、对经济社会的重要意义以及行业内市场和政府间的微妙关系,提出应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模式对其进行管理,从而引出对私募股权行业自律的研究。正文内容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阐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的基本理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中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需要通过行业自律加以解决,其行业自律可以实现对正义和秩序的追求。在经济法视野下对行业协会的主体地位和自治权进行分析,为下文的论证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在仅有若干地区成立了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其行业自律功能非常薄弱,且存在对政府的依赖,独立性不完全。为实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自律,应当建立全国性的、独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第三部分是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的经验。以全美风险投资协会、英国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以及欧洲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协会为例,从不同角度分析其在组织机构、自律机制等方面的经验,供我国参考。第四部分则是在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基础上尝试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的相关制度进行构建。包括划分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明确目标定位、完善组织机构、进行成员管理以及一系列具体权力的列举,大致勾勒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图景。在上述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由于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和发展不成熟等原因,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建立全国统一的、具有独立性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行业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以行业规章和行为指引等为依据,对市场主体和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激励,在市场主体盈利、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实现投资者乃至社会的利益和秩序共同增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