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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新常态一词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阐述新常态的涵义,简而言之,新常态就是中国经济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内所处的,不同于以往的、特殊的发展阶段。其本质特征是呼吁创新、创业,即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成我国经济发展全方位优化升级。这一特殊的发展阶段为我国公民创业提供了机遇期,也为研究公民的创业权提供了契机。判断一项权利是否成立的核心评价标准是该权利是否是人作为人应当拥有的需求。公民通过创业获得物质生活基础,创造新的事业,追求个人发展与优良生活,正是为了满足其生存与发展的需求。赋予公民创业权是为了满足公民正当的需求而采取的必要措施。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劳动创造了人类,人因劳动而获得人性尊严,创业也是一种劳动活动,是人性尊严的来源,故而,保障公民创业权就是在维护公民的人性尊严。此二者为提出公民创业权的法哲学依据。20世纪80年代,日本学者提出创业权经济的理论,即通过保障中小企业的创业权,进而保障经济发展拥有更新现状的能力。新常态经济的发展目标是促成经济发展的全面优化升级,而经济发展的全面优化升级就是要求经济发展更新现状。故此,新常态经济就是一种创业权经济。此为提出公民创业权的经济学依据。公民创业是将人、财、物进行整合,通过一个经济主体—企业,生产产品或服务的过程。创业创造社会财富的本质证明其是公民从事工作的一个特殊方式。创业的特殊性导致法律需要赋予创业者特殊的权利,而此类权利又无法涵盖于一般的工作权内容中。同时,创业对新常态下经济发展全面优化升级至关重要,故此,需要将创业权从工作权中分立出来,单独研究。创业权是公民得向国家主张的、以获取创业机会为核心利益,从而获取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实现其生存与发展目的的一项基本权利。创业权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属性、生存权与发展权属性、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创业权是一项内容丰富的权利束,其基本内容包括:公民创业前的接受教育权、创业自由权、创业平等权;创业时申办企业权、创业服务权、享受政策权;创业结束后的财产保护权以及失业保障权。我国宪法、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创业的权利,以致创业权的法律保障现状不容乐观。具体而言,在公民进行创业活动之前面临如下问题:高校忽视学生的创业教育,没有形成完整的创业教育体系导致公民无法享有创业教育权;行政权力挤压公民创业自由,阻碍公民自由进入各行业创业;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性别歧视等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公民难以获得平等的创业机会。在公民进行创业活动时又面临这些问题:改革中的商事登记制度仍然存在诸如主体范围过窄等问题,影响了公民顺利申办企业的权利;创业的配套服务措施未能及时更新,阻碍了创业浪潮前进的步伐;各级政府出台大量创业政策,但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却难以保证,围绕政策进行的创业活动存在不确定性。最后,在公民创业失败后,我国目前没有降低创业失败损失、消除创业者后顾之忧的失业保障措施。我国创业权保障面临种种问题,需要我们果断采取法律措施以完善创业权的保障机制。具体而言,在公民创业前,立法机关要明文规定创业教育的内容并课负高等院校保障公民创业教育权的义务;行政机关要放宽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同时,行政机关还要着力解决区域、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创业机会。为保障公民的创业活动顺利进行,首先,工商行政机关应当继续深化“三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解决诸如主体范围、信息采集、责任承担、相关制度衔接等问题,建立高效、便捷的商事登记制度;其次,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商沟通,了解公民真正的服务需求,优化创业服务职能,同时金融机构等社会组织要与政府共同履行某些服务义务;最后,通过构建创业政策的备案审查机制,确保创业政策的合法性,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保证创业政策合理高效。为缓解公民从事创业活动的后顾之忧,保障公民创业失败后的权利,立法机关要修改、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将创业失败者纳入失业保障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