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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打击和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研究共同犯罪理论奠定了基础。 我国刑法学界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在批判地继承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基础上,提出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说。为我们正确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性,准确把握共同犯罪概念提供正确的方向。 大陆法系国家将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称为正犯,将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和教唆犯称为共犯,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就是共犯与正犯的关系。我国刑法虽然否定了区分正犯和共犯的理论格局,但是,仍然存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实行犯和刑法总则规定的非实行犯的区别。根据共同犯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理论,非实行犯要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定罪处罚。 对共犯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分类来展开的。对共犯人的分类标准有两种:一是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另一种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我国现行刑法采用作用分类法,为共同犯罪人区别量刑提供了依据,成为共同犯罪人的正确分类方法。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主犯的范围,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的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主犯分为三种具体的犯罪人,即在集团犯罪和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以及在集团犯罪和其他形式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第二种观点认为,主犯分为两种,即在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在集团犯罪以及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人。要想分清这两种观点的正确与否,必须正确认识主犯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认定,也不可忽视。 关于主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都进行了长期的探索,1997年新刑法典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这两款规定对主犯的定罪是恰当和正确的,但是取消了“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