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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信用卡犯罪的日益严重,信用卡发生遗失风险的频率随之增长。要维护正常的用卡环境,就必须对信用卡遗失风险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责任承担模式对持卡人而言显失公平,而相关立法中又没有法条可直接适用于遗失风险责任的承担,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急需得到改变。本文在借鉴先进国家的责任分散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个人信用基础和发卡模式的现状,对如何合理平衡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的责任承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应根据信用卡遗失情况及持卡人过错程度,分梯次规定持卡人的责任,明确其全部免责、适用限额责任及承担全部责任的具体情形;应要求发卡行承担举证责任,并强化发卡行的审查义务和安全责任;应统一规定特约商户的合约责任,通过制定行业制式条款来约束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在立法上,我国应多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健全信用基础体系,重视对持卡人权益的保护,在行业利益和个体利益中寻求衡平,以维护信用卡市场的长效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