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来源 :甘肃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hengxku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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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众多领域中,处处充满着风险,环境风险正逐渐成为其中的一类典型风险。为规制此类风险,我国环境法治也在不断强化预防性功能。因此,环境公益诉讼不仅要着眼于事后的救济,也应加强事前的预防,但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建立在环境侵权制度之上的,具有显著的事后救济特征,预防环境损害的功能并未能得到体现。在环境公益诉讼民、行双轨制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受民事侵权制度所束缚、重大风险司法认定含糊不清、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未明确、责任承担方式有待扩展等弊病,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难以实现预防环境损害的功能。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有着风险预防理念附之阙如、针对行政行为的过程性审查机制未建立、相关制度设计不健全、案件来源渠道较窄等问题,使其尚未突破事后救济的特征。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目前所暴露出的问题,导致其将无法有效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价值。在对其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分析总结域外国家规制生态环境风险的经验,为我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在民、行双轨运行的机制下,从我国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环境公益诉讼两个方面出发,对现有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改进建议,构建起可针对造成重大环境风险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诉讼的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从而进一步确保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预防作用,实现保护环境的源头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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