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社会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规制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HS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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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日新月异,人类文明日渐步入智慧社会。智慧社会呈现高度透明、高度数字化和智能化的特征,个人信息在此中扮演着必不可少的角色,传递着新时代人权的重要意义。由此,个人信息必然面临着巨大冲击和深刻重塑,信息存在方式日益具备了数字属性,个人信息演化为新兴权利——数字人权;信息侵权形态也经历着机制化、客观化、耐受化以及覆盖化的变化。当数据信息技术成为一种革命力量席卷全球时,无论是在商业还是公共领域都衍生出各种风险:追踪定位个人的网络行动,搜罗记载消费者敏感信息,基因检测酿成的偏见与歧视,云储存信息引发的安全担忧,个人信息的频繁泄露和黑市买卖……都导致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式、使用目的及影响后果越发不可控。技术发展日益显现的功能和多元价值,和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价值之间,形成了张力和矛盾,个人信息保护陷入多重价值困境。同时,智慧社会中智慧社会技术发展突破既有个人信息保护逻辑,公共当局和私人权益之间的二元论结构和社会关系已被极大地分解,从逻辑上讲,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正在逐步下降,个人信息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迫切需要找到一种新的保护模式。世界各国都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欧盟和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就和法律特点,发现尽管欧盟和美国之间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有所不同,但它们都选择了自己的法律模式,且都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制定各具体行使规则,认可了以人格权的途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等经验。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后知后觉,立法较晚,现有法律规范存在着立法碎片化、法律位阶较低且缺乏顶层设计、保护范围狭窄有限等问题。因此,我国应以先进立法经验为榜样,同时摒弃国外立法与时代发展产生冲突的失败教训,为后续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优化工作提供灵感。面对技术发展带来的复杂利益冲突,亟需从立法理念到规则探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架构和策略。本文认为我国应构建《民法典》分则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相互配合、协力实现保护个人信息立法目的的法律体系。智慧社会中个人信息处理手段、环节的复杂性要求必须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予以调整,未来立法中要特别确立目的明确、限制收集和告知同意原则。在价值位阶排序上,应优先完成对人格尊严的保护,设立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权的地位与具体规则。为了应对智慧社会的各种新挑战,除了各国普遍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我国应引入被遗忘权、信息可移植权并且增设信息管理者的义务。针对信息的产生来源、应用场景的不同,将个人信息分为敏感及隐私信息、行为及关联信息、智能和衍生信息,并对三种不同层级的信息施以不同的规则和保护措施。最后要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执法监管机构并明确其具体职责,以期在社会发展的机遇和技术所诱发的社会、伦理及相关风险之间做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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