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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上一般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分,受到民事责任制度一般原理的指导,但知识产权与传统的民事权利,尤其是“有形财产权”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反映到权利救济的手段上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文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体系的构造,超出了传统债法的内容,将知识产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作为两种重要的救济手段并列其中,在将知识产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都确认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同时,对于两者在构成、适用及功能等方面的差异也作了明确的说明。本文以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为研究对象,从知识产权的特征出发,来尝试着建构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体系。第一部分:基本理论:包括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及与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密切相关的几个概念的分析。对知识产权的特征的认识是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体系的建构的基础和前提,知识产权具有的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有形财产权)的特征,使得其侵害行为及责任承担方式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这几个概念的分析;对知识产权请求权与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的关系的讨论,是厘清当前学界的争论及跳出实践中误区的必要,也是在建构我国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体系时,决定选择何种道路的基础。第二部分: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体系概述。在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德国和日本的立法例,然后初步提出了建构我国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想——①知识产权请求权及与其相对应的停止侵害;销毁、转让侵权物;提供信息;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等责任。②债权请求权及与其相对应的损害赔偿和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另外,对权利人精神权利的保护,也是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中的重要内容。第三部分: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笼统的规定,应因侵害行为及责任的承担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知识产权请求权及其对应的民事责任,只需要有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或有侵害之虞即可,不需要造成实际的损失,也不考虑侵害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对于损害赔偿责任,其构成则要满足传统的侵权四要件;对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的承担,需要满足的是民法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侵害知识产权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行使方式。第五部分: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的内外逻辑关系:包括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关系。第六部分:对我国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分析及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