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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创建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层建设,是精神文明创建的基础,是文明城市建设的常态化工作。文明单位创建并不只是政治评价体系的构建,而有其治理的意图。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主要涉及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动员单位所有资源,依据文明单位动态管理考核测评标准来实现对单位运作秩序的重构,超越其本身的程序化的组织体系,贯彻国家意志,达成治理的实现。本文以武汉市某文明单位的文明单位创建为观察对象,试图从吉登斯结构化理论的视角切入,探讨创建式治理及其结构化,展现创建式治理的结构化逻辑。研究发现,党政机关等单位本身有其自身程序化的组织体系。所有的行政工作流程及党建等政治活动都有着正式的规范和程序,单位所需做的是按照规程,照章办事。从单位本身的组织程序来看,它是一个被动的行政体系。而创建式治理的运行给单位运作带来了新的规则与资源,从实质的行动上对单位进行了创建层面的制度化。创建活动分为组织动员、目标管理、活动开展和政绩牵引:建立领导机构决定影响的实施并且发挥持续性作用,制定自查打分表并且调动资源进行创建对标,建立活动方案记录要求和对标要求并且普及宣传文明创建,建立考核标准和机制并且实施到每一层级。这一系列创建运作对单位的运行秩序产生影响,形成一系列新的工作方式和行动模式,代表着创建式治理,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治理语境下的新的制度化特征。总的来说,从整个文明单位创建的运作来看,创建式治理的秩序超越了党政机关原有的程序化的组织体系,是一个再结构化的过程,本质上是重新组织化的过程,其结构化逻辑是创建式治理带来的具有新组织化特征的结构化逻辑或动员模式特征。这个逻辑呈现出的是一种对整体资源的整合,可以看到实现的对标化、治理的动员化、资源的集中化的结构化特征。研究认为,创建式治理的超越的秩序本质上是一种“虚拟”的新组织体系,是创建式治理行动带来的对组织的制度化特征。创建式治理的运作发生了能动行为,持续的创建行动产生了潜在的能动作用,实现了新组织体系,展现了其结构化逻辑,因而在创建活动的过程中实现了潜在的能动作用,促进了创建行为的达标和创建式治理的深入开展,这对于推行创建式治理,实现创建效果有着莫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