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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能够保证司法公正,其重要内容主要源于古罗马之自然正义法则。在司法活动中,能有一个依法组成的、公正的、廉洁的司法队伍进行司法活动已经成为一项确保程序公正的重要的国际准则,同时也得到了很多国家的立法和联合国的众多法律文件的确认和强调。刑事回避制度正是在司法公正这种理论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但是综观我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即有因回避制度,发现,由于刑事回避制度立法本身存在诸多缺陷,使得当事人行使回避权十分困难,从而导致我国刑事回避制度几乎处于虚置状态,这就同司法公正这一理论基础相脱节甚至背道而驰。本文在对照国外无因回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的基础上来寻找原因,发现这不仅是一项立法技术问题,更是法治背后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而致。人是法律之本,无因回避制度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都要求做到合乎人性、尊重人格、保障人权。为此,本文从伦理学的性善、性恶,哲学的理性、非理性和心理学对人性的研究为视角,来论证我国应该在尊重人性的基础上来建立刑事无因回避制度,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人性化理念和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回避制度的潜在价值即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这一终极目的。本文主要从人性角度分析在我国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的价值及其意义,并对在我国建立刑事无因回避制度作大胆构建,探究人性因素对建立无因回避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当事人回避权利行使难、负有过重的举证责任,公民权利意识非常薄弱等原因致使我国回避制度形同虚设,从而对刑事无因回避进行科学、合理、人性的设计,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帮助。本文主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人性分析的方法论来对我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进行探讨、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再借鉴国外的丰富经验,从我国实际情形出发,采用对比论证对我国建立刑事无因回避制度作深入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做一个透彻分析,找出实践中该制度为什么处在虚置状态,阐述考虑人性因素对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应用是极其重要的,引进无因回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以期待真正的实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化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