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市公司盈余质量对保证资本市场有序运行具有重要作用,高质量的盈余信息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决策效率,因此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一直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关注。十九大报告强调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这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由以政府监管为主向以市场监管为主转变。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不规范或错误信息等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开始实施财务报告问询函监管措施,作为对财务报告事后监管的主要途径和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之一。本文以2014-2018年收到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问询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检验财务报告问询函对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监管效应。研究结果发现:总体而言,上市公司收到财务报告问询函后盈余质量虽有所改进,但效果并不显著;区分不同发函主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比,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放的财务报告问询函更能改进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有效发挥其一线监管作用。基于上述结论,进一步将深市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进行研究发现: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非国有上市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盈余质量明显得到改善,表明财务报告问询函对非国有上市公司更能发挥监管作用;问询函中所包含问题数量越多,越对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改善作用越明显,表明问题数量越多,财务报告问询函越能发挥其监管作用;交易所发放的问询函不仅能抑制上市公司当期财务报告盈余操纵行为,而且能够对其以后的盈余质量产生影响,即财务报告问询函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后续的盈余操纵行为具有一定的震慑效应。基于以上发现,本文建议:(1)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的惩罚力度。由于非行政处罚不具有强制的约束性,因此必须加大惩罚力度,提高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成本;(2)进一步提高国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质量。应进一步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应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考核指标中加入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指标,改进财务报告质量;(3)提高制度之间的协同性,使财务报告质量监管措施形成合力;(4)沪深证券交易所应加强沟通、互相借鉴,共同探索提高财务报告问询函监管效果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