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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贫困,实现经济社会繁荣进步,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现行贫困标准下贫困人口脱贫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在2020年消除绝对贫困后,我国贫困治理的重心将转向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国家保障贫困人口基本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扶贫资金作为必要的物质基础,对于扶贫资金的监管则关乎我国脱贫攻坚工作的成败。实践中,扶贫资金呈现点多、面广、来源渠道多元等特征,由于扶贫资金监管权配置不尽完善,难以形成对扶贫资金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扶贫资金使用不当的问责机制。本文在精准扶贫的背景下,分析扶贫资金监管的现实困境,继而探讨构建扶贫资金监管的法律制度设计。本文分析了与扶贫资金监管相关的国家责任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这些理论为扶贫资金监管奠定基础,并对如何有效监管扶贫资金提供理论指导。在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上,采用两条线索:一是完善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从扶贫资金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行为和监管责任等方面来构建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框架;二是建构扶贫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扶贫资金运行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来建构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从而本文建立了从扶贫资金筹集端到使用端,从扶贫资金级到项目级的“矩阵式”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对于扶贫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管的研究,需要跟踪具体地区的扶贫实践作为研究样本。因此,本文基于内蒙古的个案研究,全面梳理和总结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的运行状况。以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作为研究贫困法治治理的切入点,对其在扶贫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以点带面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作为我国“多元致贫”的贫困地区,内蒙古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的实践参考意义,本文的研究不仅对内蒙古扶贫资金监管地方性立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同时也能为我国其他贫困地区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并对2020年后我国扶贫开发立法进行展望。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全文的基础,立足精准扶贫的时代性,以我国扶贫开发的不同历史阶段作为划分标准,基于对各时期的扶贫资金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法律规范文本的分析,确定了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的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和完善时期。通过对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回顾和梳理,对我国现行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进行整体评价。本章聚焦扶贫资金的运行安全、使用绩效、分配公平以及法律责任设置和实施等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展开对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研究。第二章是全文的核心,系统梳理了扶贫资金监管的理论依据,在探讨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确定了以扶贫资金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行为和监管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扶贫资金监管法律制度框架。第三至第五章是对扶贫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监管。第三章是扶贫资金安排和分配的监管。主要研究了财政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在财政扶贫资金方面,讨论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监管,并对中央涉农资金整合后带来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社会扶贫资金方面,重点阐述扶贫协作支援地和定点扶贫帮扶单位对扶贫帮扶资金的监管,由于此类资金具有显著的财政资金属性,本文提出将扶贫帮扶资金纳入预算监管的构想。在金融扶贫资金方面,重点论述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风险防范,提出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差异化监管和构建金融扶贫风险分担机制的思路。第四章是扶贫资金使用机制和支出绩效的监管。扶贫资金使用机制主要包括扶贫行政给付和扶贫项目政府采购。对于扶贫行政给付的监管,在明确贫困人口行政给付受益权的前提下,对发生扶贫资金分配不公时的救济途径进行探讨。对于政府采购扶贫项目的监管,分别对扶贫项目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扶贫服务的变相融资行为以及扶贫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进行分类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法制化进路。第五章是扶贫资金投后的监管。根据扶贫投后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资产权属、受益范围等要素将扶贫资产类型化,确立资产的类型和产权归属。根据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的特点,将折股量化的扶贫资产限定为经营性扶贫资产,明确折股量化的股权设置和取得方式,提出按照“所有权与监管权相独立”的原则,构建扶贫资金投后资产的动态监管体系。第六章是扶贫资金监管法律责任与追究机制的完善。在扶贫资金监管责任方面,明确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范围、责任形式和承担方式,对法律责任承担异化的原因进行剖析,进而提出通过协调追责机制和优化追责程序,实现扶贫资金监管法律责任追究效果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