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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在国外的融资实践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中国人民银行随后颁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配套制度。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确立,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适应国际融资发展的大趋势;拓展了融资担保方式,对中小企业发展大有裨益;对我国融资实践意义重大,有利于推动金融业务创新,提高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引起不少争议和困惑。本文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为研究重点,对有关登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本文第一章主要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基本理论加以说明,阐述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设立的法律依据、应收账款能够设立质押的理由、实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现实意义;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与债权转让和保理制度进行区别。第二章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包括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书面合同和公示模式;阐述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及其作为登记机构的优势;最后说明了特殊规定,即公路收费权质押以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登记部门。第三章通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首先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效力角度分析,具体包括应收账款质押5年登记期限的问题、质权人未办理名称或身份证变更登记导致质押登记失效的分析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自身权利对登记效力的影响等三个方面。接着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的角度进行研究,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存在冲突、不动产收费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存在区别以及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解决登记机构冲突。最后说明与应收账款登记制度相关的其他问题,包括将设质情况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出质人转让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收账款如何处理以及应收账款质权和其他物权发生冲突时优先权顺位分析。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研究,笔者希冀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未来的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