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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关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将能够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事项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登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其公示作用一路为不动产物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私权保驾护航,登记机构依照法律要求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除此之外还要在其可以承担的能力范围内,对形式要件的真实性进行必要性的识别,尽管如此,登记簿上记载事项与实际中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仍在所难免,为此,法律赋予了权利人对错误登记更正登记请求权以及针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实际登记状态可以提出异议登记的权利。除此之外法律还赋予了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导致登记错误可以是申请人单方面原因也可以是登记机构的原因抑或是两方对损害结果都有责任,目前我国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以无过错作为基本归责原则并配以合理可行的登记赔偿基金以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对于申请人伪造虚假的材料文件申请登记再加上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审查职责为其办理了登记后损害了真实权利人的不动产利益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为了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填补,应由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若赔偿能力不足再由登记机构就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全额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