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错误救济制度研究

来源 :烟台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liang28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关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将能够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事项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登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保障,其公示作用一路为不动产物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的私权保驾护航,登记机构依照法律要求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除此之外还要在其可以承担的能力范围内,对形式要件的真实性进行必要性的识别,尽管如此,登记簿上记载事项与实际中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仍在所难免,为此,法律赋予了权利人对错误登记更正登记请求权以及针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权利实际登记状态可以提出异议登记的权利。除此之外法律还赋予了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导致登记错误可以是申请人单方面原因也可以是登记机构的原因抑或是两方对损害结果都有责任,目前我国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以无过错作为基本归责原则并配以合理可行的登记赔偿基金以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对于申请人伪造虚假的材料文件申请登记再加上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审查职责为其办理了登记后损害了真实权利人的不动产利益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为了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填补,应由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若赔偿能力不足再由登记机构就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全额的补充责任。
其他文献
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发展,在诉讼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法官由于自身知识的缺乏,对于专业技术性问题无法依靠自身的知识处理,由此各个国家都通过借助专家的帮助来查清案
在损害赔偿法领域,对机会利益的的定位和对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一直鲜有人论及。然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机会丧失案件。这一类案件涉及到损害赔偿的两大核心要件问题,即损害
人文教育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其核心是涵养人文精神,是一种以人格完善为最终教育目的的教育。在中学语文课程教学中既要体现基础工具性又要渗透人文教育。要重视学生的
期刊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农村劳动力出现了大规模的转移。在这个时期也是农民大量进城务工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