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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在各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在特殊的行业领域,这些行业领域主要是涉及本国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贯彻国家的经济产业政策,对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反垄断法的条款具有原则性强以及弹性大的特点,禁止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为其提供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在经济法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并不是禁止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利益衡量在反垄断法上占有重要位置,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有促进竞争的好处(即其积极效果),又有排斥或者限制竞争的害处(即其消极效果),相比之下积极效果大于消极效果时,反垄断法就可以网开一面,对此类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制度就是由此而来的,是一项非常特殊的制度。1各国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不尽相同,在立法表现形式、适用除外情形以及适用除外程序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本文旨在对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主要是对美国、欧盟、德国、日本等反垄断法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针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中还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吸收他们的先进之处,以达到弥补自身不足的效果,从而使我国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更加的成熟和完善,在实践中操作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