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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关乎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系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其价格高低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公用企业的生产是其他社会产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其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因而,如何构建公用企业的竞争机制和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度框架模式,推进公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公用企业领域,市场机制作用仍是第一位的,政府干预的作用是有限的。当前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十分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规范这一行为的有效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实质就是要构建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机制相协调的竞争机制,促进公用企业的良性发展。目前,我国规范公用企业的法制状况已不能适应市场化改革和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立我国以反垄断法规范和政府管制立法为主要内容的的公用企业法律规制体系,尤为迫切。本文正是基于这一忧虑,分四大部分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这一命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第一部分主要从现实出发,对公用企业、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从而进一步阐明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自然垄断性和行政垄断性;并且结合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现状,发掘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现状的非理性的特殊成因。
第二部分的论述核心在于:公用企业具有“可竞争性”,并非完全的“自然垄断”。笔者首先对公用企业垄断正当化的依据——公用企业的经济技术特征进行了阐述;然后于对公用企业“自然垄断性”的惯性思维和公用企业的非竞争化的理论提出诘问,对公用企业进行了可竞争性分析,论证了公用企业竞争化的可欲性;同时,指出我国公用企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的发展趋势。
第三部分的主要探讨了构建我国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有哪些现实障碍,并对指明了克服这些制度困境的改革思路。妨碍公用企业市场竞争机制建立的因素主要有: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不完善(有效、健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缺位)和政府规制权力对公用企业的过度介入。而在本部分中,笔者特别通过对公用企业民营化的内涵、一般特点的理论界定,结合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背景,突出指明了公用企业民营化是实现公用企业竞争性的有效方式;并通过公用事业民营化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公用事业民营化与公用国有企业改革的关系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突出公用事业民营化在我国的可以适用的问题,旨在说明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有效的改革思路,公用企业的市场化的改革应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公用领域的民营化体制,并有配套的法律、政策制度环境和规范、适度的政府管制的介入。
最后一部分以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的公用企业政府规制的市场化改革为引子,探讨了国外对公用企业政府规制的市场化改革的经验,并由这些经验得出启示,主张构建健全的公用企业法律规制体系、进行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行政体制法治化改革和对我国公用事业产权进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