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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被认为是对自由民主理论和批判理论修正的一种民主形态。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其概念核心是公共协商,强调通过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达到保证公共理性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宪法的目的是规范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公共权力、规制公权力的有序运行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而要保障公民权利,又必须规范公共权力。当代社会,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已经成为共识,而法治化首先就是“依宪治国”,任何脱离宪法轨道的国家治理都难以获得合法性的支持。尽管协商民主的适用领域不仅只是国家治理,还涉及到社会治理,然而只要涉及到国家治理,就已经是一个宪法问题了,即使是社会治理,也应该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因此,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态,应当也可以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尽管协商民主是一个近期兴起的概念,但其理论和实践在当代世界具有很大影响。与在早期居于主导地位的代议制民主相比,协商民主的观念,即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协商进行决策,代表了民主理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协商民主实践的历史可以视为一个探寻确保民主自治最佳途径的过程,它与宪法理念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协商民主理论及其实践促进和保护了宪法的发展。其实,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协商早已广泛存在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政治生活之中,尤其是在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中,协商更为广泛,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协商、权力机关内部的协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商、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等等。用民主协商来解决政治问题和政治冲突、协调政治行为,逐渐成为现代国家的共识。协商民主作为当代民主理论的新发展,为深入研究民主的实现形式提供了新的道路。我们探讨协商民主理论,就是为了借鉴和吸收其合理成分以指导中国的民主政治实践。尤其是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的背景下,将协商民主与我国传统文化和当代发展相互结合,以实现公民的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协商民主将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重要内容。协商民主对于中国宪法建设而言,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通过协商机制能够促进社会成员的参与意识与合作互动,有助于激发良好的意见表达、提高公共政策的民意支持、增强政治合法性、提升公共治理水平及避免社会暴力与冲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实施也存在诸多困境,协商的成本过高、有严格的时效性,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政治主体平等、自由参与协商难以保障,收到人为的干扰、限制甚至操纵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过程中,如何运用协商民主的特点和优势,为宪法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需要从多方面共同努力。只要我们充分认识自身国情的特殊性,同时遵循宪法发展、建设的基本规律,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宪法建设的优秀成果,就一定能够实现我国宪法建设的目标和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