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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常以我国古代证据制度不够完善甚至残酷无度而指称古代司法实乃擅断主义,尤其指责古代证据“无供不录案”这一极端重视口供的做法乃是司法擅断主义的罪魁。从历史的角度看,口供作为证据之一,无论当今亦或古代在司法裁判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故有必要对我国古代口供及相关证据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考察,以便窥见我国古代证据规则和司法裁判的真实面目。本文选取唐代口供证据作为考察的中心,通过考察唐代口供的表现形态、口供的分类、口供的功能,口供的获取及法律适用,口供的补强规则等,特别是通过具体案例来展现口供及相关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来透视整个唐代证据制度的全貌。从口供证据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唐代证据制度的特征:以口供为主,重视证据,限制刑讯逼供;采用“有罪推定”下的疑罪从轻从赎原则;采用司法官主导下的准“自由心证”证明原则;维护礼治秩序。从口供及其相关证据制度在司法上的表现,来考察唐代的司法传统:从司法理念看,推崇“推鞫得情,处断平允”的司法理念;从司法运作看,首创“服辩”制度与确立死刑复奏制度;从司法原则看,重证据,尚求实,依法科断;从司法效果看,司法受制于君主专制政体。从本文的考察中不难得出,唐代证据制度虽有简陋粗糙的一面,但也有“重证据,尚求实”的一面,并不能简单的认为古代证据就是“罪从供定”,还应该以历史的眼光看到古代证据制度重口供背后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同时,唐代证据制度所昭示的“仁恕”之道、慎刑恤民、重视生命的传统司法精神理念亦然有今天值得肯定和借鉴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