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历史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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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历史思想有着丰富的理论命题,并且自成体系,有着自身的理论形态、框架结构、内在逻辑。但是,中国古代的思维方式具有“一天人”、“合知行”、“同真善”、“不别主客观世界”等特征,这就使得本体、认识、实践三者的界域十分模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难以明确介分,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区别不够清晰。在中国古代的思想世界中,在“天”与“物”或者“道”与“物”、“道”与“器”相对应的世界体系内,宇宙的秩序、人类社会的秩序、个体的身心秩序,三者自始至终存在着一种内在相通的机制,从而导致自然界的法则、人类社会的管理方式、个体修养的途径,三者也内在相通。这些特征深刻影响着中国古代的历史认识,并在历史思想中有着较为全面的反映。先秦时期是中国史学的童年时期,中国古代历史思想的所有核心命题,几乎在这一时期都已形成。而从现存载籍来看,先秦时期的历史思想初步形成于西周初年的历史鉴戒思潮。西周前期的统治阶层出于政治原因,以宗教性的天作为基础,初步形成了“天命—祖德—天子—保民—一姓子孙福祚永续”的宏观历史认识框架。历史认识与当时的宗教思想、国家观念、政治诉求、祖先崇拜意识互为表里,因而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政治实用倾向、血缘种族因素。而自西周中后期至春秋末期,社会进入转型期,思想界对天人关系与民族关系的认识发生了巨大转变,深刻影响着当时的历史认识。天的宗教性含义,渐渐由至上的人格神向着至上的理性一神发展;对人的认识深入到了人性层面,渐渐发现了人性的普遍特质;对天人关系的认识不断地强化着“治乱由人”、“祸福在己”、“不怨天,不尤人”等观念,天人交通的中介也逐渐由“天子”而转变为一种恒定的“群体规范”,集中体现为“治道”。天道、人性与治道三者逐渐聚拢,初步形成了以天道、人性作为依据,以“神道设教”、“因情而治”、“作时寄政”作为内在关联机制的治道观。而此时的民族观念集中体现为“夷夏观”,伴随着夷夏交争局势的演变,少数民族对于华夏族的种族危机逐渐解除,夷夏观中的血缘种族因素渐渐消解,文化因素凸显起来,“礼乐政教”成为夷夏之辨的核心标准,夷夏观渐渐与天下观合流,“大一统的天下观”初露端倪。时人对于历史的认识也返本开新,摇摆于宗教性的天与义理的天之间,初步形成了以治道诠释历史,将治道亘贯历史、现实与未来的历史认识取向。迄至战国,社会变动加剧,以诸子为代表,以“天人不二”作为基本理论预设,借助天道、人性建构治道,以治道解读历史,将历史认识纳入了义理框架。而韩非的历史思想,既从属于这一宏观发展过程,也有自身的理论特点。韩非身处战国晚期,作为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他的学说取法百家,自成一家。他对历史的认识也自成系统,有着自身的认识框架、理论命题、判断取舍标准。而以往学界以“进化论”、“唯物论”作为理论依据,探究韩非的历史思想,虽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韩非的“主体”地位不够突出,韩非历史思想的内在逻辑不够明晰。而以“变古论”作为研究视角,又难以全面含蕴韩非历史思想的丰富命题。因此,我们尝试将韩非作为中心,以今本《韩非子》作为文本依据,探究其历史思想内在的理论形态、逻辑框架;以诸子比较作为研究方法,系统梳理韩非历史思想的理论渊源;在思想与社会的互动模式中,探究韩非历史思想与当时社会的互动关系。韩非以“道理论”作为哲学基础,“因道全法”,将“道”转化为“理”,借助“圣人”之手将其投射为现实中的“法”。并以“圣人”与“众人”的对立不对等关系,实现了“法”与“众人”本性的合一,统合于“道理”。他以“法”吸收“术”,用“法”统摄“势”,将“法”、“术”、“势”合三为一,上合于“道”。在韩非看来,他的“法”实际上已经成为“道”与“理”的现实体现,成为贯通历史、现实与未来,综括人情、事理、物理的宇内总规则。而韩非正是以其法治学说作为直接依据,展开了全面的历史批判。韩非提出“自然之势”,以此排除了人力所不及的因素对人类社会治乱盛衰的干预。在他看来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部贯彻法治、违背法治的历史。出于对“必然之道”的追求,他没有将法治的历史起点设定在“生民之初”,而是以有史可征的尧的时代作为始点。其后,历史便遵循着“先圣创制、后圣绍述、治乱交替”的理路演进,治乱周期的长短则以“圣人”的出现作为分割点。他以“三世论”划分历史,体现出他对宏观历史进程的理论抽象水平;但他也重视“五帝—三王—五霸—当今之世”的历史分期法,这种历史分期法与治乱交替的宏观历史进程相吻合,将韩非的历史思想与诸子的历史思想纳入了公共论域当中。他对历史变动的认识,主要集中于对古今关系及历史发展方向的判断。他的古今观,以法治作为为评判标准,涉及法古、变古、反古、不变古、古今一度等方面;他对历史发展方向的判断,则以治乱交替的历史进程作为宏观框架,囊括进化、退化、循环、变化、不变等诸多方面。在法治学说框架之内,韩非对一系列重大历史问题展开了系统批判。他结合着当时的时代主题,别择古史,对德治、尚贤、禅让、革命、摄政、争霸、战争、鬼神迷信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批判。并且,他对历史问题的认识始终融合着对现实问题的批判、对社会理想的批判,并将其对百家学说的批判贯穿其中。在百家争鸣、相反相成、殊途同归的共生形态中,韩非的终极诉求、具体主张,无一不与诸子处于共通的论域之中。韩非围绕着专制君主、官僚集团、普通民众三个社会等级、三种社会角色,将君臣关系、君民关系、臣民关系一并纳入了法治轨道,勾画了一个“以道为舍”的“至安之世”。但是,“革命”问题在他的学说中获得了合法的解释,因此,在君国一体的等级社会中,君臣关系、君民关系由于暴力、权谋机诈等因素的影响,始终处于动态可变的状态;他所认同的理想民众,在“道理”层面具有“被统治”的必然合理性;他的法治学说对应着天下治平,代表着绝对秩序,但是,社会成员之间先天的不平等,以及由等级制度所带来的财富、智能、职业、权利、机遇等方面的后天不平等被凝固化,他并没有对统治阶层的过度膨胀作出有效的制约,对不同等级成员之间的流动也缺乏稳定有效的后天机制。因此,他的理想社会,若不是“小国寡民”形态,最终会因为法治框架内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对称,以及人口膨胀与资源分配机制的倒置而难以实现。韩非将人类社会的历史诠释为法治的历史,通过“法”而衔接在“道”上,通过“心—身—家—乡—邦—天下”的结构将个体的身心秩序、人类社会的秩序、宇宙的秩序纽结为一,安置在“道理论”的框架之内。但是,在韩非的学说中,本体、认识、实践三合一,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合一。在这一框架内,“道”、“理”、“法”三态合一,历史认识与历史本体合二而一,“法治”既是人类社会乃至宇内万事万物的总规律,也是人类认识、实践活动的具体准则。因此,在韩非看来“法治”既是人类历史的内在理则,也是其外在规范,更是具体的历史事实。韩非的学说偏重于经验、理性,排除了鬼神迷信对人类社会的干预。但是,历史是治乱交替的过程,贯彻法治代表着天下治平,社会的动乱似乎是产生于法治框架之外的因素,带有某种不可知、人所无能为力的神秘性。他的学说中保留了天、命、数、“自然”等范畴,这就使得他的法治学说的有效性禁锢在“道理论”的框架之内,这一点韩非并未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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