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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解放区文学研究一直呈发展态势,大多数论文从政治、历史、女性、审美等角度入手,完成对解放区文学的多样解读。但从婚姻法角度研究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论文并不多见。文学作品中的女性形象是时代产物,因而文学中女性形象的研究不能孤立于历史环境。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作为社会制度,制约着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塑造。首先,解放区文学在女性形象的塑造上深受意识形态影响。由于集体创作的频繁发生与意识形态的多次干预,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呈现出类化(同质化)的特征。有人认为,这是解放区文学女性形象的文学遗憾。但从婚姻法角度看,类化的女性形象是婚姻法以“政治正确”的形式介入文学,促使女性形象夺取伦理之“正”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说,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通过类化的方式完成了中国文化上的正名过程。再者,从婚姻法入手,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具有“开智”与“启蒙”的作用,这与五四时期新文学中的人物形象颇为相似。简单地说,在解放区尚未建立起公共舆论的时候,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在妇女解放问题上承担着新闻舆论与科普宣传的角色。最后,解放区婚姻法给予解放区女性“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权利,然而换个角度看,那些被动获得权利的女性却在这场外力推动的解放中失去了自身的文化性别与表述。她们隐藏在国族之下,在“平权”的美梦中,再次成为男权文化的牺牲者。于是,独立的女性群体在挣脱了“传统”枷锁后,又失去了自身的性别文化特征。不难发现,在解放区时期,现实动因与文学想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女性解放在意识形态的推动下成为一种国族革命的附着。于是,为了顺利地完成革命,现实的复杂性被文学一厢情愿的简单化,女性反而在其间错失了性别自觉的可能。于是,解放区时期的女性与文学中的女性形象之间构成一种对话关系,它促使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突破意识形态的围剿,反映出现实动因与文学想象、女性解放与意识形态间的矛盾与困惑。当然,现实的复杂性与意识形态的“急功近利”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被“定格”在过去。这些在女性形象价值观念上的“过去”回归显然与国族或阶级革命的争夺无关。然而这些价值观念却恰是女性性别解放的真正内涵。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因而以简单化的姿态完成对现实复杂性的诠释,女性解放也因此在意识形态的强制干预下沦为革命的符号。因此,本文从婚姻法视角出发,以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为研究对象,探索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社会价值和文化意义。绪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介绍了国内外法律视角下文学研究的现状,界定了文章涉及的相关概念,介绍了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第一章阐释了婚姻制度与文学中女性形象的变迁,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了婚姻法视角下文学中的女性形象。第二章意图从解放区婚姻法入手,将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进行系列化研究,从而探讨掩藏在女性形象类化背后的女性问题。同时,第二章也将婚姻法视角下女性形象的塑造特点进行了总结与提炼。第三章主要从婚姻法视角入手,对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完成价值重估与反思。结语部分总结了研究结果并提出了本文的写作不足。总的说来,以婚姻法视角研究解放区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厘清了解放区婚姻法作为社会制度对文学中女性形象塑造的影响,揭示出解放区文学在女性形象塑造上的启蒙价值与文化意义,分析出掩藏在文学文本之下女性问题的历史局限。简言之,婚姻法视角的介入,重新定位了解放区文学中女性形象的文学史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其所呈现出的女性问题,早已超越时代的局限成为当今依旧延续的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