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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从分析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应用入手,阐述了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基本内涵、合同类型和缔约方法;分析论述了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效用评价及效用期望、最优规模设置;最后,从具体实践的角度对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在合肥高新区的实践运用进行了分析研究。全文得出以下结论:1、环境行政合同制度能够弥补环境法律法规及高权行政管理上的不足,发挥环境行政管理的民主性,实现环境职能社会化,突破强制——命令式行政手段的局限性与复杂性。环境行政合同大致可以分为协商缔约型环境行政合同、行政委托型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等几类。2、在环境行政合同构建决策中,缔约方法有磋商协商方法、三元概率模型技术方法、招投标方法;建立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是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采取救济方式能够节约救济成本,有效解决违约纠纷;市场经济效用理论分析表明,环境行政合同协议存在最优成员规模及其效用最优解;可采用单因子或综合因子的定性及定量评价以确定环境行政合同的执行效果。3、合肥高新区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建设应用实例研究分析结论。(1)在合肥高新区采取协商缔约、多元概率及招投标方法的分别或综合应用,订立了环保行政合同、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以及清洁生产合同,并构建了适宜的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及其救济机制;(2)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执行效果评价分析显示,签订试行《环保行政合同》的12家企业履行达标率达100%;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效用期望分析表明,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带来的效用期望值都大于不投保状态,普及执行环境责任保险的潜在配套资金可达约7亿元的预期效用;9家企业数据统计分析显示,清洁生产举措能够实现预期消减目标,其中实现节约用水最低7%,最高54.2%,平均水平高于10%;在COD减排上,最低实现7%的消减量,最高实现40%的消减量;在氨氮排量的控制效果上,大多数企业均实现了30%以上的减排效果。(3)单因子指数、综合因子指数定量分析法及其他相关统计方法分析表明,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执行期间基本实现了物质减量与循环、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20%以上的改善效果,环境管理制度与能力的更加完善以及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的89.2%及其3%增幅的领先水平;环境指标综合因子定量分析显示,环境行政合同制度执行期间,环境指标因子综合权重降低22%之多。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对合肥高新区整体环境管理水平的提升证明了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实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