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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为基础来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它以保证合同这种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形式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证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保证合同具有单务性和无偿性的特点,保证人负有较多的义务,却享有较少的权利。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保证,风险高、义务重、权益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常会有债务人信用不佳、逃避债务的情况发生,还有债务人自身经营状况恶化也是商业经营中经常出现的,因而保证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件就会频繁发生,长此以往,保证将会失去其应有的作用。要保障保证人的权益,尤其应考虑完善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因为债务人时最终承担责任的人。在这里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是核心,而如何保障保证人的追偿权则是重中之重,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便是其中对保证人权益强有力的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将要探讨的就是如何完善保证人追偿权预先行使制度。本文包括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概述”。本部分通过对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的基本内涵与合理性,有关国家法律对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的态度以及该权利的性质等方面做概述,通过域外与国内对该权利的态度对比和分析,论证研究完善该权利的价值。第二、三、四、五部分分别从“能够导致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的法定事由、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的范围、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的时间、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的法律效果”这四个方面对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制度进行阐述。这四部分主要对域外各国关于保证人追偿权预先行使的立法进行考察和梳理。同时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该权利的研究,综合评价我国在保证人追偿权预先行使立法上的优缺点。得出在追偿权的预先行使上,我国所规定的法定事由过于狭隘,行使范围、行使时间不够明确,没有规定行使效果。这些规定的模糊与缺失容易造成保证人的追偿权落空,使得我国保证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六部分“我国法律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规定的立法完善”。本部分通过分析学者在能够导致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的法定事由、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的范围、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的时间、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的法律效果等方面提出的在立法上的完善,综合各方观点得出最终的完善意见,以期为我国完善对保证人权益的保护提供有意义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