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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管理向民营化管理转变,是中国现代管理思想发展的新趋势。民营化管理是一切经营单位均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由法人代表及其聘用的专业人员负责经营决策和管理,政府首长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再插手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主要领导干部的作用。尽管企业与高等学校(本文所称的高等学校特指公立高校)各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但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仍可引以为鉴。在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政府对高校统的过多,高校办学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法虽然已从组织上、形式上完成了高等学校法人制度的认定,并规定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内容和具体含义,但离高等学校以独立法人资格处理与各方面的关系还相差甚远。分析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地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对策,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企业法人与高等学校法人比较的角度解释高等学校法人的涵义。高校法人一方享有民事主体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又有区别于民事主体的行政主体性质。此外,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相比较,高等学校的基本性质决定高等学校法人地位中政府对高校的所有权与高校所拥有的控制权没有完全分离。现代大学制度中的高等学校法人地位,政府将逐步从一切具体的教育管理事务中逐步退出,凡是学校能够办好的事情都让学校办,凡是市场能解决的问题都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政府的责任是构建教育服务体系,并予以监管和调控,建立规则、标准和法规,以此指导和监管管理过程。解释高等学校法人的涵义后,又进一步分析了确立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的必要性,这些都为论述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地位奠定理论基础。在研究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地位方面,首先从我国高等学校与政府、教师、学生和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分析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的现状,得出我国高等学校有法人之名而无法人之实。我国高等学校法人地位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计划经济体制的惰性依然存在;教育管理集权体制的惯性影响;监督评估机制欠缺;高校自主办学能力缺失;各种配套改革不到位。其次,提出完善对策。第一,重构政府与高校的关系。通过建立和完善评估中介机构以及培育高校自主办学能力,分化政府角色,转变政府职能。第二,加强法律保障。我们要完善高校法人制度和高等教育法规体系;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大学章程及大学规章制度。最后,完善高等学校法人地位是渐进的过程,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是体制的变革。它涉及到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招生就业体制、投资体制及相关的教育体制和国家人事制度在内的诸多方面。因此,对高校法人问题应从全局观点来看,协调各方面因素,才能逐步得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