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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跨行政区水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概述着手、对国内外跨行政区水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了完善我国跨行政区水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第一,论述了我国跨行政区水事纠纷的特点及产生原因。本文认为,跨行政区水事纠纷,是指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之间因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过程中以及由水污染行为、水工程活动所引发的一切与水事有关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追求区域利益、水权制度的缺失和政策体制性障碍是产生跨行政区水事纠纷的主要原因。第二,论述了跨行政区水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本文认为,跨行政区水事纠纷解决机制作为缓解、消除纠纷的制度和方法,并不是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只是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跨行政区水事纠纷上的运用。跨行政区水事纠纷解决机制大体包括非诉讼方式如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和诉讼方式。不同的方式在解决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既有优点也有不足,纠纷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通过对我国古今解决跨行政区水事纠纷的做法进行纵向比较,分析了我国目前跨行政区水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缺陷、非诉讼方式上存在不足以及诉讼方式上出现真空。第四,通过对国外解决跨行政区水事纠纷的实践进行横向比较,得出了如下启示:充分发挥水事纠纷民间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仲裁机构解决跨行政区水事纠纷的作用和法律是解决跨行政区水事纠纷的重要手段。第五,对我国跨行政区水事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立法上,解决新《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及《防汛条例》之间关于跨行政区水事纠纷解决方式不协调和一些法律概念性质不明确的问题;非诉讼方式上,完善民间调解制度和行政处理制度以及建立水事纠纷仲裁制度;诉讼方式上,发展集团诉讼并建立水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