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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一项重要议题。但是由于标准很多,比如尊重法律条文字面意思、探究立法精神、参考道德标准、计算成本收益和维持法治传统等,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很难得出一个正确、无偏私、公众可接受且无损法律权威的裁定。为此,众多法学名家,如哈特、麦考密克、德沃金、哈贝马斯、波斯纳、费什和费斯等悉心钻研,试图建构一套自足的同时又不违背法律解释客观性的解释方法与体系,却始终无法取得一致。欧文·费斯在哈特法律解释核心和边缘地带、德沃金建设性解释、波斯纳效率和同质性、哈贝马斯商谈等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法律解释的有限客观性理论。在本文中,笔者拟对费斯的法律解释思想进行系统解释,原因在于费斯作为美国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成员,其法律思想不容忽视;同时,费斯的法律解释思想尚需系统的梳理和展现。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在引言部分,笔者以法律解释为引子,引出欧文·费斯的有限客观性理论,并对国内外研究费斯法律解释思想的现状进行粗略综述。在第一部分,笔者主要介绍了费斯及其法律解释思想变迁历程。来自耶鲁大学的费斯教授法学著作颇丰并且涵盖领域较广,其法律解释思想更是贯穿其职业生涯。该思想的演变受到美国法律变革的直接影响。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梳理费斯法律解释思想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渊源。联邦最高法院的变迁是费斯法律解释思想形成过程中的一个路标,沃伦、伯格和伦奎斯特法院的演变是其时代背景,该时期哲学思潮、哲学解释学思想的更新则为费斯法律解释思想提供了重要支点,其中哈贝马斯、泰勒、费什的思想尤其重要。本文第三部分详尽解析费斯法律解释的主要内容。首先,费斯法律解释思想的核心和归宿为法律解释的有限客观性,关键要素是解释规则和解释共同体,法律的特殊性是其有限客观性观点的重要补证。其次,费斯的司法观、正义观和价值观等倾向也为其法律解释的有限客观性理论提供了基础支撑。再次,作为方法与结果的公共理性是衡量和检验法律解释的动态标准。本文第四部分主要论述费斯法律思想的贡献和不足,并对费斯的有限客观性理论进行横向对比和评价。在自由、平等、公平等公共价值的重新定位尤为紧迫的背景下,费斯推进了法律正义的意义。虽然法律解释的有限客观性理论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与原意解释、机械解释和批判解释相比,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本文结语部分主要对全文内容予以总结。笔者认为,费斯笔下的有限客观性是法律解释领域可以追求的唯一客观性。同时,法律的解释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解释理论需要在实践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