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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处在知识经济时代,伴随着知识财产逐渐取代有形财产成为社会财产的重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现象日益彰显,且有不断蔓延的趋势。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解决该类权利冲突,是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共同面临的课题。本文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分析入手,深入挖掘隐藏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背后的根本原因,并以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为中心进行实证研究,提出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的一般司法原则及完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全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概论。着重介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般问题,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概念的界定采用“广义冲突说”,其构成要素包括:客体同一性、主体相异性、权利合法性及利益抵触性。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经济利益的驱动及现行知识产权的分散立法与分头执法的模式这三个因素导致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发生。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可分为两类: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和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冲突。其中,前者又可分为:同一类别知识产权的冲突与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的冲突。第二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首先,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有:商标权与在先商标权、与商标先用权、与在先著作权、与在先商号权、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地理标志权、与在先域名权、与在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与在先商品化权、与姓名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其次,专利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有:专利权与在先专利权、与在先使用权、与在先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与在先商号权、与在先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与在先商业秘密权、与在先布图设计权、与姓名权、与肖像权的冲突;最后,著作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有:著作权与在先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第三章: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四个基本原则。诚信原则的适用须注意两个问题:适用条件和适用的限制。虽然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原则,但其有一定的局限性。利益平衡原则则要求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兼顾利益之间的平衡,使不同的权利各得其所、相互协调,从而使知识产品得到最有效地利用。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领域的具体适用,不仅可以缓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而且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更能彻底解决纠纷。同时,该原则的贯彻需要建立充分自主的当事人协商程序。第四章:关于完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中对权利冲突问题作出了一定回应,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协调权利冲突的单行规范分散、杂乱,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2)将保护在先权利作为处理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简化了权利冲突的复杂性;(3)解决权利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较低。因此,笔者提出完善冲突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1)立法方面: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并且明确在先权利的含义及范围;(2)行政执法方面:建立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相互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协调、配合机制;(3)司法救济方面:取消行政前置程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先经由行政程序解决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