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来给付之诉中定期金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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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来(反复)给付之诉中,原告对于被告主张的给付请求权在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由于履行期尚未到达或所附条件尚未成立而未实现。一般给付之诉要求实体请求权实现且被告不履行之时,原告才可提起诉讼,这种事后救济的手段在某些纠纷中逐渐显示出其保障功能的势弱,其在权利保护上的事后性、滞后性、迟延性不能完全适应现代诉权保护的需要。基于此,实务界对与现在给付之诉相对立的将来给付之诉提出了需求。然而,将来给付请求权进入诉讼,将对传统既判力的遮断效这一理论基础产生动摇,为了维持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基石——既判力的稳定性,必须对允许进入诉讼的将来给付请求权用“诉之利益”进行限制。与一次性即时赔偿相对应,定期金赔偿作为一种赔偿方式,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契合了将来给付之诉,尤其是将来反复给付之诉的本质属性,比一次性即时赔偿更具优势。定期金赔偿判决,实际也是法官在言词辩论终结前作出的预测性判决,尽管这种预测具有相当程度的依据,但作为判决据以作出的基础事实仍然延续发生在言词辩论终结之后,因此,未来可能发生情事变更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由此,作为一种有效的程序救济手段,变更判决之诉也得以引入进来,成为构建定期金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除了引言外,正文内容包括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将来给付之诉中定期金赔偿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首先论述了将来给付之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然后从比较法的视角梳理了该制度在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和实践,在定期金赔偿制度的基本概述后,分析了在将来给付之诉中引入定期金赔偿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立法和实务两个角度对定期金赔偿制度进行考察。立法考察部分介绍了国外、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实务考察部分采用案例分析法,从真实案例出发,在基本案情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定期金制度的适用现状及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三部分讨论了定期金判决后发生情事变更的情形。在发生显著情事变更下,建议引入变更判决之诉对当事人进行程序救济。通过对变更判决之诉的基础理论及域外立法进行详细论述,在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从适用对象、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具体起诉条件及审理等角度对变更判决之诉进行了本土构建。第四部分在前述三部分的基础上,讨论将来给付之诉背景下的定期金赔偿制度的构建。本部分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与借鉴,从定期金赔偿的立法模式、适用原则、适用对象、选择权的设置、定期金判决的作出以及对定期金债务部分不履行时的法律规制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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