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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法官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是证据。证据以其自身所附带的信息去减少法官的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形成内心确认,最终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自我国司法机关审判方式改革以来,证据认证问题一直受到法律学者和司法实务人员的关注,能否对证据进行规范、正确的认证,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裁判,同时对我们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设备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以电子设备为载体的证据形式也逐渐进入司法领域。
作为一种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新型证据形式,通过网络所获得的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有其自身的内涵、外延和独特的特征。对网络信息的认定不仅要符合传统诉讼证据的三大认证规则-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还要遵循其特有的性质。我国立法不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三大诉讼法中都没有明确的关于网络信息司法认证规则的规定。诉讼中如何对网络信息进行认证,成为解决案件的关键。而认证规则是正确完成证据认证的制度保障,只有建立适应网络信息特性的完善的认证规则,才能保证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解决好社会信息化发展中越来越多地出现的涉及网络信息的案件。
本文在阐述归纳了信息、司法认证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网络信息司法认证的特殊性和我国的研究现状,结合国内外所取得的研究成果,确定了网络信息司法认证的内容--可采性和证明力;并针对网络信息司法认证的特殊性,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从可采性、证明力规则两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