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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群体性事件本质上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以图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手段。目前我国正常救济制度并不足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此举无疑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无奈之举。
对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文化分析就是将群体性事件这一法律现象视为一种文化现象,运行跨学科的理论模型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外显行为和内化心态进行分析。对群体性事件的外显形为的解释:运用社会资本理论阐释弱势群体通过聚集而达到自身社会力量的增殖;运用经济成本理论探析弱势群体聚集行为之降低自身法律成本、增加对方法律成本的效果;运用博弈理论中的独裁者博弈说明群体性事件是弱势群体维权的必要选择,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说明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指向,窃贼盗窃模型说明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作用,不同层次分析外显行为。
群体性事件的内化心态作为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分为法律情感、法律心理和法律公设,群体性事件中法律情感表现群体对于法律的不信任,法律心理表现为找法院不如找媒体、权大于法,法律公设表现为法不责众,这些心态都激励着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群体性事件尽管存在社会危害性,但仍不掩其具有的积极意义。反思洛克思维中的“政府”形程是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过渡,弱势群体维权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也不过是公力救济到自力救济的“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