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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实践同一性”观念所建构的规范性理论为研究对象。可以说,伦理学作为一门指导人们正确行动的学说,其自身就内在地包含着规范性的属性。鉴于规范性理论自身兼有的理论和实践的重要性,我们迫切需要一种探求规范性来源的新思路。实际上,研究道德的规范性及其来源,正是要对道德价值和道德义务的根基进行追问,正是对道德标准发布道德命令这一权利的合法性证明,正是对“为什么你必须?”这一问题的权威性基础的探寻。科尔斯戈德就上述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她认为,规范性是对自我意识提出的“决定要做什么”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具体而言,她就“规范性的来源”这一论题对四种观点进行了考察,它们分别是:实在论的、唯意志论的、“反思性认可”的,以及她所推崇的将规范性诉诸自主的康德主义的观点。在她看来,无论是将规范性来源诉诸外在立法权威的唯意志论者,还是笃定世界上存在内在规范实体的实在论者,抑或将道德价值奠基于人类心理的“反思性认可”之上的情感主义者,都无法给出“是什么东西确证了道德对我们的要求?”这一规范性问题的令人满意的答案。而康德对上述三种观点中的合理因素进行了某种融合:首先,规范性确乎源于我们自身心灵的合法权威;其次,是形式使得一个指导行动的法则具有内在的规范性;再次,是“反思性认可”检测将规范性的权威赋予了准则的内容;最后,正是我们自身赋予了选择以规范性的意愿和内在的价值。在对其余三种观点进行批判性考察的基础之上,科尔斯戈德创见性地用“实践同一性”概念来统摄“人的意志的原则是人自身的表达”这一核心论点来规避上述观点的理论困难。她认为,一个成功的规范性问题的答案必须满足三个要求:指向行动主体要求,透明性要求,自身同一性要求。她指出,人性自身的价值正是规范性的来源,人进行道德实践的理由最终是由一种实践理性活动(“反思性认可”)提供的。本文可看作是从“实践同一性”概念入手来论证科尔斯戈德由此为基点建构起的规范性理论的一次尝试。这是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一书所要做的工作,也是本文选取规范性这一伦理学论题所要尝试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