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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即是一种确定责任归属的准则,同时也是侵权法的原则。从古罗马时期的结果责任到18世纪后兴起的过错责任原则,再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这不仅是法律文明的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们的周围逐渐危机四伏,损害的发生越来越频繁且难以避免,给予受害人更多的救济成为了侵权法的趋势。这种情况下,公平责任原则应运而生,担负起了对一些特殊情况下依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得到救济的受害人的保障责任。因此,公平责任原则是应社会需要而生,它是侵权法职能由制裁向补偿转变的产物。我国民法早在立法上确立了这一原则,不论是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32条以及还是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均规定了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损失。这一制度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具体化,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力补充。但是,现阶段在司法中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还存在不少问题。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加之其本身的抽象性,导致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标准不一的现象时有发生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就是为了找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规则,明确其适用范围,以有效的发挥其分配正义的价值。文章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由案例展开并通过对案例的考察得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不当的问题所在是需要规则而现在缺少规则。要解决此问题就必须先正确理解公平责任原则。第二部分先研究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特征以及与公平原则之间的辨析。然后研究了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以更加深入地认识公平责任原则。第三部分对公平责任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进行研究并结合对学者们不同观点的探讨,揭示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的必要性以及它特有的价值功能。第四部分在前三章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并提炼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则,力图使公平责任适用的局限性得到最大的克服,使其特有的补偿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最后结合案例运用研究得出的规则具体的分析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