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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伴随着信用卡产业的蓬勃发展,生活中出现越来越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不法行为。“跨境型”恶意透支、“相互勾结型”恶意透支、“空卡型”恶意透支等新型透支行为对金融秩序破坏严重,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受“恶意透支”专业化、国际化、隐蔽化的影响,金融机构往往难以及时发现该类行为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最终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尽管2009年以来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对“恶意透支”的概念、犯罪数额、主观目的的推定、刑事责任问题等方面的规定仍有不合理或不明确之处,不能很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故有必要对“恶意透支”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共约37000,除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恶意透支”概述。首先,介绍了“恶意透支”概念的学界界定,并指出了“恶意透支”的认定应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次,对“恶意透支”的常见行为类型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是“恶意透支”的立法问题和司法困境的介绍。首先,对“恶意透支”的立法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学术界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从单位能否构成“恶意透支”、“恶意透支”要件中“超限额或超期限透支”的存续有无必要、”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是否合理、“恶意透支”独立成罪有无必要这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其次,对“恶意透支”的司法困境进行了分析,本文在对实践中争议问题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从“持卡人”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经催收仍不归还”的认定、“恶意透支”与其他类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并存时的认定这五个方面对司法认定困境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关于“恶意透支”的立法和司法建议。首先,文章提出了在立法上有必要将单位纳入该罪犯罪主体、删除“超限额透支”的规定、增设“可以排除恶意透支的情形”、将“恶意透支”独立成罪;其次,文章建议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恶意透支”的主体资格时应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能否收到银行催收为标准,司法机关应恰当解读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持卡人透支时的经济状况、透支款的用途等因素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恶意透支”数额时不需计算利息;认定时间当以持卡人透支后第一次没有正常还款的时间为准;对于多张卡透支的数额只能将达到犯罪数额起刑点的部分进行累计。“经过两次催收后三个月期限”的认定应从催收完成之后开始计算,两次催收之间应有一个月的时间间隔,并可因其他事由而中止或者中断。“恶意透支”与其他类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并存时应按一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