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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可以有效清理一国法律体制内部的冲突与矛盾。它是维护一国法律体制内部的统一与和谐,尤其是防止或遏制特殊情形之下公权力所可能做出的不当行为,维护或保障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性装置。从现行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案例实践,违宪审查机制处于停滞状态。虽然我国宪法中具有违宪审查机制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仍然无法启动,缺乏运行机制。鉴于此,建构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程序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针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静止状态,探究其运行机制。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目前我国已具备的制度资源,结合国外成熟宪政国家的实践经验,通过比较分析,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利的理念出发,来进一步推进违宪审查机制在我国的建构与完善。找到违宪审查机制得不到运行的原因,寻求多方位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的路径。希望通过对违宪审查运行机制的探究,促使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早日顺畅运行。在提出我国违宪审查运行机制的见解上,本文分为两个方面谈建构。一方面以我国现存的违宪审查机制为基础,从公民的角度出发来完善我国违宪审查的动态机制。那么公民自身如何促使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呢?这就需要提升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以社会权力制衡违宪审查权力,通过公民社会形成公民权利的维权机制,保障和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权。这既是公民对权力的部分分享,也可以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鼓励公民运用自身的力量促进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与权力机关相结合,早日实现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另一方面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来解决我国违宪审查动态运行机制的问题。首先,在诸多国内外现存的以及设想的违宪审查机制中,选择维持我国现有的违宪审查机制;其次是保证审查程序的公开透明,促使现有违宪审查程序的制度化。最后是完善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过程,包括违宪审查机制的启动,违宪审查案件的受理以及确立违宪审查的回复机制。完善这三个步骤是构建我国违宪审查运行机制的关键,这还需要违宪审查权力机关颁布有关违宪审查机制的运行程序法。有了违宪审查机制的实质法与程序法相结合,五大机关的审查要求与公民的审查建议权才有望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