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审前阶段非法及瑕疵证据处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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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个证据规定》以出台之前,我国对于证据能力很少进行规范,只要符合法定证据形式,证据几乎可不受限制地进入庭审并最终作为定案根据,因此也纵容了各种非法取证行为,针对这个问题,《两个证据规定》对非法及瑕疵证据规定了大量的审查判断以及排除规则,2012《刑事诉讼法》也对于相关内容进行了有益吸收,然而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法庭审理阶段证据的审查判断,学术界关于非法及瑕疵证据的探讨也多从理论角度出发,缺乏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将这些规定具体落实的机制探讨,而正是由于相应机制的缺乏,各地检察机关的操作标准不一,甚至有的对于非法及瑕疵证据的认识都不统一,实践中还出现把瑕疵证据误作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制度的价值在于能够在实践中将其真正落实,而不是作为一个悬在空中的楼阁,因此本文致力于构建非法及瑕疵证据的处理机制,以使相关证据制度能够真正落实。另一方面,《两个证据规定》及2012《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承担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且将证明标准被准设定为“确实、充分”的最高标准,如果检察机关不能证明相关证据系合法取得,则相关证据就会被排除,进而增大了公诉败诉的风险。与之相对的是当前我国司法资源相对不足,而刑事立案数则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而我国目前侦查技术和侦查手段还比较落后,无法完全满足犯罪斗争的需要,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设立如此高的证明标准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提出了很高的挑战,为了应对这样的挑战,保证公诉质量、降低败诉风险,有必要建立起针对非法及瑕疵证据的专门的处理机制,一来在审前阶段实现对于证据质量的把关,二来在源头上对非法及瑕疵证据进行防范,以更好地实现检察院的诉讼监督职能和公诉职能,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的有机统一。本文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针对实务中混淆非法及瑕疵证据的现状,笔者在从概念上和处理思路上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进行厘清,同时我国对于非法及瑕疵证据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明确了非法及瑕疵证据的外延,以及相关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为建立非法及瑕疵证据的处理机制构建制度打好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一方面,制度的价值在于落实,落实则要通过配套机制来实现,另一方面,新的证据规定提高了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证明责任,而庭审阶段仅是对之前工作总结性的表现,如何能够保证庭审质量降低败诉风险,主要在于审前阶段对于证据的把控,因此建议非法及瑕疵证据处理机制能很好地实现上述两项功能,该部分以法律规定、法理和司法实务为视角,对建立非法及瑕疵证据处理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别进行论证。第三部分:该部分从检察机关被动应对和主动预防两个角度,分别就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对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处理机制进行探讨。被动处理机制分别从处理原则、发现机制、处理方式等角度进行剖析,结合对中国当前司法环境承受能力的考量,提出适合当前检察机关对于不合法证据的工作机制。主动预防机制则是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预防机制构建以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门预防机制进行构建两个角度来进行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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