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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商品经济的烙印越来越深地打在每一个人的身上。伴随着市场竞争愈益激烈,商品生产经营者越来越认识到商誉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商誉之于企业就如名誉之于个人。不能设想一个没有商誉的产品如何实现其价值转换,更不能设想一个没有商誉的企业如何立足于市场。对于任何经营者而言,商誉意味着竞争优势及其所带来的财产利益,但对于一些不法竞争者来说,破坏、诋毁他人的商誉似乎也成为获得“成功”的捷径。随着商誉财产价值的凸现,破坏、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也格外引人注目,商誉的保护已经成为法律关注的重点。但是相关制度规定的缺失,却使商誉保护目的的实现成了一大难题,其中商誉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更是使这一本应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难以发挥其作用。本文从商誉及商誉权若干基本问题的界定入手,在明晰概念的同时,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商誉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的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商誉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思路。商誉作为经营者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是商誉诽谤行为侵害的客体。商誉概念的厘清、商誉权性质的辨析是建构商誉权制度之理论起点。商誉权虽然得到了法学界的认可,但是有关它究竟属于何种权利范畴的问题,学者们却莫衷一是。所以文中首先对商业诽谤行为的客体(商誉)和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商誉具有独特属性。在国外,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判例法的形式对商誉权进行保护,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侵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誉权进行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保护商誉权也做出了示范规定,这些规定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从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来看,商誉权是人格权与财产权相互融合的产物,并以其财产性与知识产权的知识性相异,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无论商誉权的法律属性如何认定,国际国内在立法上一般都承认商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都无一例外地对之加以保护。构成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以救济受害人的损害。这种民事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就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侵权行为发生以后,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侵权行为是民事赔偿责任发生的根据。诽谤商誉的侵权行为的认定也应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司法案例看来,认定商业诽谤侵权行为的要件具有特殊性的是主体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主观要件及因果关系。本文的第三部分对我国商誉损害赔偿范围及数额的确定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赔偿损失是承担商誉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对于受害人来说,也是救济其损害的最佳途径。但是,商誉的损害赔偿问题却是我国商誉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商誉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各国普遍采用两种方法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一种是以被侵害方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为依据。另一种则是以侵害方获利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额的依据。我国采用的方式亦如此,但是,这两种方式还是存在很多难以弥补的缺陷。司法实务中又发展了新的确定方法也是现在适用最多的方法即综合考虑基础上酌情确定。还有部分案例中涉及到了以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核定损害赔偿数额,此方法也甚有可取之处。文中提到的参考方法可谓各有千秋,具体应采用何种,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在第四部分,对于我国的商誉权保护现状问题,作者介绍了各国的立法经验及我国的立法现状,论述了对商业诽谤侵权行为的立法完善。通过专门的立法对商誉诽谤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全面、严格、周密的规定,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普遍作法。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商誉和商誉权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更没有形成健全的立法模式,以致司法实践中往往因侵害主体的不同,对性质相同的商誉利益分别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名誉权条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誉权条款予以保护。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主要通过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条途径对商业诽谤侵权行为进行保护。但是,这三条途径的保护都是比较片面的,在其中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空白:都没有明确商誉权的概念,对商誉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狭窄,侵害商誉权的行为所负法律责任不明确等。,此部分力图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立法进行修正和完善。文章首先论证了商誉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理论与现实的可行,.然后从保护方式和保护范围两个方面阐述了有关商誉权的法律保护立法构想,即旨在整合我国目前商誉权的法律保护方式,而不再适用名誉权条款对一部分商誉利益进行保护,以突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设置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将侵害商誉权行为作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性质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本部分与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指出:“法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生存和发展的。”尽管这一论断是就普通法系而言的,但对于本篇论文所研究的问题来说,仍然是适用的。即使在大陆法系国家,各种制度的发展也是与判例等司法实践的推动作用分不开的。就商业诽谤侵权问题而言,现实中存在着的大量的司法案例。本文不仅仅在理论上进行阐述,更是关注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情况,特别是法院对于这些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窃以为这样有助于说明问题,能够增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因此,本文的写作中,使用了系列案例研究法,引用了大量的案例,从司法实践中抽象出有规律的做法,分析的问题也有相应的案例进行佐证。另外,目前国内不少学者都是从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进行研究,认为应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设置的竞争关系进行突破,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誉权条款对各种侵害商誉权行为进行规制。本文则侧重于在侵权法角度对在商业诽谤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中的特殊性及具体法律责任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了由民事特别法保护向民法典保护过度这一商誉保护的发展趋向。同时,由于商誉的特殊属性,使得商业诽谤行为的赔偿成为一个难题。本文对这一重点问题的解决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文中除对实践中已运用的赔偿额计算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外,另也提出了其他可参考使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