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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登记婚姻”是指因婚姻一方当事人欠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为了骗取结婚登记,而冒用满足结婚登记条件的第三人的身份进行登记而形成的男女双方的结合。在“冒名登记婚姻”中,由于结婚登记所记载的婚姻主体的身份与现实中的身份不符,由此可能引发相关不同主体之间关系的混乱。我国法律对“冒名登记婚姻”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频繁出现。本文采取比较分析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等,由相似的两个案例出发,立足于受理案件的两个法院的生效判决,引出案件共同的争议焦点,围绕判决中的争议焦点做出理性的判断与思考,进而从法理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两个判决中存在的疑义分别做出评析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论文分为引言、正文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介绍两则案例,针对“冒名登记婚姻”案件,案例一按照离婚纠纷受理,案例二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受理,针对不同的案由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引发读者对“冒名登记婚姻”案件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关注。第二部分:“冒名登记婚姻”中的法律疑难问题。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冒名登记婚姻”中存在的两个疑难问题,即:原告与被告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结婚登记时符合结婚条件的原(被)告方与第三人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争议与分歧意见。以案件中总结的两个疑难问题为立足点,阐述法院作出具体判决的依据与理由。对于原告与被告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法院分别从婚姻的成立的角度和同居关系的构成角度分析,做出婚姻关系成立有效和成立同居关系的不同结论。结婚登记时符合结婚条件的原(被)告方与第三人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法院分别从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和结婚登记的行政性角度分析,对双方的关系做出处理。第四部分:案件结论。笔者从法学理论和法律依据角度,评析两个法院所作判决。虽然两份判决各有其理论上的创新,案例一判决别开生面的从“婚姻成立”的角度解决案件的疑难问题;案例二判决以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角度分析案件所涉及的三个主体间的关系。但两份判决也各有其不足之处,案例一判决自设了“婚姻成立之诉”的概念,没有法律依据;案例二判决将“婚姻无效”与“结婚证无效”混同。笔者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判决的分析,提出将“冒名登记婚姻”案件分民事部分和行政部分,分别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解决。进而提出案件对完备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启示,即要增设结婚公告制度,完善违法婚姻制度和非婚同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