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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由此带来的城市与产业高速扩张必然会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功能整体下降。加之在发展中我国始终面临着生产方式粗放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以及市场与资源环境的冲突,以上诸多问题导致了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承载力严重失衡。因此,这种以污染环境和透支生态为代价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亟待转变,我国需要探索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共赢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以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改善的“双重福利”。近年来,我国在保护和治理环境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企业,尤其是重污染企业作为重要的污染防治与环保行为履行主体,必须不断强化其环保观念和法定责任。重污染企业要真正实现减排就需要积极转变生产与经营方式,加大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承担环保责任。而企业的一系列应对措施也可能面临各种阻碍,如资金短缺、筹资风险、技术开发失败、成本过高、挤占其他投资机会等问题,并最终影响企业绩效。企业通常对影响到自身绩效的因素反应比较敏感,因此,环境规制的制定与实施除应关注减排效果外,还应更多地关注企业对于环境规制的反应,后者恰恰才是决定环境规制目标能否实现并达到预期规制效果的关键制约因素,只有实现环境绩效与企业绩效的共赢,才能真正激励企业积极地制定环境保护战略,履行环保责任。在企业应对环境规制的过程中,资金状况与企业环境保护战略的决策密切相关,外部资金作为项目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受到环保投资本身“周期长、投入高、风险大”的影响,其融资成本往往偏高,进而减少项目收益和企业绩效,也就是说融资约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环境规制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本文采用2010-2016年A股重污染企业的经验数据,研究了不同环境规制手段对企业绩效的影响,融资约束对重污染企业绩效的影响以及融资约束的调节作用。结果显示:(1)环境规制中的直接管制手段对企业绩效具有抑制作用,且该抑制作用有时滞效应,直接管制手段对滞后两期的企业绩效的抑制作用明显;相反地,经济手段能够对企业绩效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而“软”手段与企业绩效间无明显相关关系;(2)进一步研究发现,直接管制手段对国有企业绩效的抑制作用强于非国有企业,同时经济手段在国有企业中能够发挥更大的经济激励效应,“软”手段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绩效的影响均不显著;(3)直接管制手段与经济手段在我国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作用存在较大差异。具体而言,我国中西部地区企业受到直接管制手段的抑制作用更大,对经济手段激励作用的反应效果也不如东部地区,同样地,“软”手段在各地区均未发挥其作用;(4)融资约束对企业绩效存在显著的滞后抑制效应,且该作用在不同产权性质和不同地区的企业中存在较大异质性。(5)最后考察融资约束的调节效应,发现融资约束的存在加大了直接管制手段对企业绩效的抑制作用,抵减了经济手段对企业绩效的促进作用,对“软”手段无明显调节作用。根据研究结论,本文提出我国环境规制体系的总体规划思路是:做到综合施策,即实现三种手段综合运用,优势互补(余伟等,2016),既运用好直接管制手段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同时也更多地运用市场、经济和技术的手段,并加强对“软”手段的开发利用。本文针对直接管制手段、经济手段和“软”手段分别提出了优化意见,以及与我国环境投资匹配的融资机制保障措施建设意见。本研究有助于政府认识我国环境规制工具体系现状,合理判断环境规制工具的微观作用,并通过优化企业环境规制执行手段和完善配套融资机制来推动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本研究兼顾了环境政策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旨在实现企业发展与环境治理的双赢,既有利于污染的减排、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利于企业成长与结构的调整优化、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更有利于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